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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网络法庭陷尴尬 虚拟财产纠纷面临难题

2010年11月15日 12:5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网络法庭缘何“有庭无案”

  在网络案件中,谁伤害了你,你有无资格告他,有无证据告他,往往都不清楚

  近年网络侵权情况日益增多,全国首个网络法庭却陷入“有庭无案”的尴尬。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成立一个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法庭”。但两年多来,处理的案件仅20多起,且逐年下降。

  该庭庭长吴卫兵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这一状况,源于网络侵权案件举证难、查证难。案件减少,“说明公众网络维权的热情在降低。”

  为遏制网络犯罪和网络侵权现象,此间业内人士呼吁相关部门拿出破题举措,扭转涉网案件取证艰难的困境,从根本上降低当事人法律维权成本,并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

  谁动了那把“屠龙刀”

  “第一网络法庭”成立之初,首次开审便遇上国内最大的网络游戏公司——盛大网络。

  2007年12月,南昌网络游戏爱好者邓某通过盛大网络的正规交易平台,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987元,向另一玩家购买了一件“屠龙刀”(网络游戏装备)。

  第二天,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他发现“屠龙刀”不翼而飞,于是拨打盛大网络客服电话,得到的答复是:这件“屠龙刀”被怀疑是赃物,已被盛大网络收缴。

  多次交涉未果后,2008年3月,邓斌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新成立的网络法庭。

  如何保护虚拟财产,是各方各执一词的法律难题。原告主张,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亦不例外;被告则称,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认定虚拟财产即为现实的财产。

  该案最终以调解了结,被告付给原告3万个元宝(虚拟货币)和两件游戏装备。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明确的界定,电子证据地位的不确定性及不易取得性,也让虚拟财产受损者举证艰难。因此,调解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最好途径。

  我国近年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大多都是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即使少数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对游戏运营商的行为明确定性。

  业内人士指出,虚拟财产案件中所暴露的问题,是网络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难题。

  吴卫兵庭长介绍,当前网络案件中以网络名誉侵权、垃圾短信和虚拟财产纠纷等居多,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加上网络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删除,受害人举证成本高,甚至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导致法庭受理的案件不断下降。

  东湖区人民法院网络法庭成立的2008年,共受理案件12起,到2009年,受理10起,今年1月至10月,则仅受理2起案件。这24起案件中,仅有2件刑事案件。

  不了了之,或以牙还牙

  “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大,移送法院的案件少,‘不告不理’的民事案件也不断减少,说明公众网络维权的热情在降低。”吴卫兵对此不无忧虑。

  据他介绍,对网络案件,公安机关因取证难而不易侦破,律师因其事倍功半而不愿意代理,法院因证据不足又无法立案,最终大多受害人只好不了了之。

  网络侵权案占当前涉网案件的大多数,但连确定原告被告都困难。颜三忠解释,在此类案件中,涉及诉讼主体众多,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具有实体权利的资格),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这就必然给损害后果和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人机分离性等特点,网络侵权案还比传统案件多了一份司法管辖权的困惑。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案件的取证亦较传统案件棘手。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虽然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活动当中。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而且在多个网络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存储或复制),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变得十分困难。

  “由于取证艰难,通过法律维权往往效率不高,对网络侵权造成的不良后果难以起到挽回作用。”颜三忠说,在遭受网络侵权后,被侵权人更多会选择“对等的方式”进行“还击”,即通过你来我往的网络手段进行最快捷的回应,以达到挽回影响、维护名誉的效果。

  无计可施吗?

  “网络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颜三忠认为,要开展好网络侵权的审判,首先要完善有关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尤其是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其次,修改诉讼法,发展管辖理论,突破传统管辖理论局限,根据网络案件的特点,构建适应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

  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发挥网络侵权、犯罪案件的判例指导功能,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全国网络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吴卫兵也认为,当前网络监管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涉网”案件增多而网络法庭“有庭无案”的根本原因。

  2008年7月11日,一篇《我的自白书》网帖出现在“西祠胡同”网站上,文章署名为“某某某老妓女”,文中以读音方式直接点出真实姓名,并以“自我揭露”方式,对在南昌市一事业单位工作的陈某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为了收集证据,陈某通过各种渠道、费尽周折,才查到发帖人的注册邮箱地址,以及发帖的电脑IP地址,最终将发帖人王某、邓某告上网络法庭。

  然而,“只有非常强势的当事人才可能收集到证据,大多数受害人在取证的重重障碍面前,往往无计可施。”吴卫兵说。

  故此,他力主逐步实施“网络实名制”,让网民不能躲在“马甲”后面随心所欲,而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防止匿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侵权犯罪行为。

  对于取证之难,吴卫兵认为,电信部门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受害人及其律师的查询请求,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导致很多网络侵权案的受害者“知难而退”。他建议,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前提下,电信部门应允许受害人及律师调查侵权人所使用电脑的IP地址等信息,以降低取证难度。

  在吴卫兵看来,当前“人人可办网站,随意申请域名”的现状也需要改变。当前个人申办网站,只需提交身份证件、所选域名不与他人重复既可获准通过,甚至可能出现“中国某某侵权调查中心”、“中国政务院”等子虚乌有的网站,为一些人利用个人网站从事诈骗、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

  他认为,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细化操作办法,明确设立网站申办、域名申请的相应门槛,从源头上减少网络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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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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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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