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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官员:行政规章与法律抵触致执法扰民多发

2010年11月17日 11:1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及时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导致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的内容清理掉,将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保障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开展规章清理既是适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行政机关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体现。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多层级的立法体制,立法法把制定规章纳入了立法活动范畴,因此,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延伸和重要补充。为了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宏伟目标,不仅需要有足够数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保证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到规范和调整,还需要各种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同层级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对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调整的权利义务才能公平和有效。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废止和修改的结果,结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实践,全面、及时、准确地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不合时宜的部分自主地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既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客观要求,也是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表现形式。

  开展规章清理既是保证政令畅通的需要,也是行政机关不断完善自身运行方式的体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同时也不能违背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要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发生和存在,这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由于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既具有稳定性也具有动态性,行政机关有必要对以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头看”,采取相应措施对其中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完善,以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国务院在部署此次规章清理时要求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最大限度地增加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透明度,而且对于更新行政管理理念,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区分、规范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开展规章清理既是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需要,也是行政机关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体现。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这是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限,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正因如此,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导致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的内容清理掉,无疑将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保障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实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有机结合,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开展规章清理既是减少和避免发生行政争议的需要,也是行政机关真正从源头上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体现。实践表明,近年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越权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执法扰民现象一直存在,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与立法等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叠加在一起,增加了行政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激化了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并导致了矛盾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下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不可否认的原因就是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对于减少和避免类似的行政争议再次发生,从源头上杜绝行政执法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孔祥泉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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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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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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