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与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一年下来5万元本金荡然无存,为此他将投资公司及业务经理裘小姐告上法庭。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投资公司返还石先生5万元。
裘小姐是某投资咨询公司业务经理。去年7月4日,她介绍石先生与投资公司签订一份名为“稳健增长VIP80%”的协议书。约定由投资公司以石先生的名义在某境外公司开设账户,存入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的美元,期限为1年,如有收益,双方按四六分成,如果亏损,石先生最多承担本金20%。
今年7月6日协议期满后,石先生通过境外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获悉,其账户内的本金已全部亏损,于是诉至法院。
投资公司辩称,按照公司代客理财的相关规定,一旦亏损超过20%,公司会停止操作,不会出现全部亏损情况。而本案中的委托协议书由石先生与裘小姐个人签订,公司从未收到,也不知其亏损情况,此事与公司无关。裘小姐则辩称,她代表公司进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没有理由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认为,石先生的5万元投资款已兑换成美元汇入协议指定的境外账户,投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由裘小姐个人占有,其主张应由裘小姐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投资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具有开展委托理财或者境外委托理财的资质,其与原告所签的协议书应属无效,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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