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无固定收入又年老多病,而丈夫高先生却不闻不问。为此,她状告丈夫讨要扶养费。近日,仓山首例婚内扶养权纠纷案终审审结,法院部分支持张女士的诉请。
张女士与高先生系再婚夫妻,登记结婚已逾十几年。婚后,两人未共同生育子女,现已六七十岁。双方在婚姻生活前期感情尚可,后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08年3月,张女士离开高先生住到亲戚家,此后双方分居。同年10月17日,张女士经诊断患有颈椎间盘突出、糖尿病、肝炎等多种病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其中自付5959.86元。
张女士离家后,高先生一直未予扶养照顾。张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
庭审中,高先生认为,自己年老患病在身,每月也要花不少医疗费;张女士有两个亲生子抚养,不存在生活困难问题。
仓山区法院金山法庭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年事已高,没有固定收入,需要扶养,高先生为某大学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1870元。依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法院认为,高先生对张女士具有扶养义务,同时,张女士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也属于高先生扶养义务的内容。
鉴于张女士尚有婚前生育的两名成年子女可以对其进行赡养,以及高先生也年老多病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高先生每月支付给张女士扶养费350元,并负担她35%医疗费。
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陈鸿星 吴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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