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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出纳员1年贪污公款213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

2010年11月18日 16:34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名房管所的出纳员,在任职期间利用“大头小尾”等多种侵占手段,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窃取、侵吞公款2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仅上缴少量赃款,对多达199万的案款仍拒不交待去向,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11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清泉无期徒刑。

  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213万元公款

  现年43岁的陈清泉,捕前系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安宁。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间,陈清泉利用担任安宁房管所财务股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分数次采用不同手段窃取、侵吞公款共计213万元。其中,将19张现金支票采用“大头小尾”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款46.6万元据为己有;通过现金支票直接提现的方式,侵吞公款47.3万余元;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划拨到其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吞公款12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依法追缴案款14.7万余元,陈清泉对199万余元案款拒不交待去向,致使本案大部分案款至今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清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1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万元案款

  不知去向

  在昨天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清泉供认不讳,当庭认罪,但拒不交待大部分案款的去向。国家公诉人据此认为,陈清泉在归案后,虽然退赃14.7万元,但是其拒不交待199万余元案款的去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从严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清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据《刑法》之规定,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清泉无期徒刑。(李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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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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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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