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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检察院同步查一审判决 剑指职务犯罪轻刑化

2010年11月22日 09: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检察机关费尽周折公诉的渎职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免刑、缓刑。”在采访中,河南省一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检察官曾向《法制日报》记者这样无奈地表示。

  而这一情况在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规定的出台被外界普遍认为直指职务犯罪轻刑化突出问题。

  职务犯罪轻刑化引发关注

  职务犯罪尤其是其中的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已成为我国检察机关打击渎职犯罪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0%以上。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侦查指挥中心一名检察官给记者讲述了耐人寻味的一件事:

  2009年11月21日,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近百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最高检派员随国务院组成的调查组赶赴当地。在调查中发现,其中一名涉案人员曾是2008年9月20日发生在鹤岗市南山区富华煤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的一名重要责任人。

  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而在此次检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当严不严”、“罚不当罪”,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问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发挥一体化优势排除干扰

  最高检渎检厅一位资深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造成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很多,而其中一个就是存在“案外因素”。他说,“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犯罪只是工作中的过失,犯罪嫌疑人没有为个人牟取私利,主观恶性不大。于是有人不让你处理,还有人要求你判免刑或缓刑。”

  而新近出台的规定能否有效遏制这一问题?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按照这位负责人的理解,规定的出台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这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对一审判决同步审查

  根据规定,上下两级检察院将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为第一审判决。

  “主要有三点考虑。”这位负责人解释说,首先,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其次,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最后,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

  记者注意到,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响公正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被确定为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何使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重点审查那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分歧、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上,保证同步审查的质量和工作效率。”这位负责人表示。本报记者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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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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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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