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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带病”高层住宅获消防验收合格证

2010年11月24日 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调查动机】

  上海市静安区28层高层住宅楼大火,造成了58人死亡、70多人受伤的重大火灾事故,对于火灾原因的追问也成为此次火灾事件之后,全国各地民众讨论的焦点。

  而就在两年前,因发现小区消防设施不过关,湖北省鄂州市裕江花苑居民姜先生曾将鄂州市消防支队告上法庭。本月18日上午,上海大火发生后的第三天,姜先生再次状告鄂州市消防支队行政乱作为一案在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  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 刘志月

  “虽然事情发生于两年前,官司也打了一大把,但我直到目前仍然弄不明白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消防部门已经下发了验收合格证书,开发商却还在整改消防设施?二是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都不是要命部位,消防门、消火栓什么的都可以重新安装,而消防通道过于狭窄却是这栋楼的‘癌症’,是致命的缺陷。”湖北省鄂州市市民姜先生对《法制日报》记者讲述着他的苦恼。

  这一切苦恼,均源自他在2006年购买的鄂州市裕江花苑小区一栋24层的高楼内的房子。

  蹊跷的是,这栋大楼之前多次因为消防设施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而不久之后,在还是只有一部民用电梯、安全疏散通道也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这栋“带病未愈”的高楼却莫名其妙地通过了消防验收。

  为了能够安心在高层中居住,姜先生两年来执著状告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认为他们给自己所在的小区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涉嫌行政乱作为。而消防部门称,他们的验收程序和实体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行政之嫌。

  那么,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法制日报》记者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做了一番调查。

  消防隐患仍在为何验收合格

  2006年6月,姜先生签订合同买下裕江花苑这套房。按合同约定,此房应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交房并办理房产证。可是到了合同规定期限,房子却迟迟拿不到手。姜先生多方打听后得知,由于小区消防设施几次不能通过验收,开发商无法拿到房产证。

  正当姜先生等着开发商整改消防设施时,2008年8月,他却得到开发商通知说可以办理房产证了。

  但他发现,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高层建筑安全疏散走道的净宽,应从楼梯扶手中线至墙体算起,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10米计算。而获得消防验收合格的裕江花苑二期楼盘中,每层2户的24层楼栋安全疏散通道,最窄处仅有0.9米,算上楼梯扶手所占空间,最窄处的净宽仅为0.8米。

  “如果按每户3人计算,一旦发生火灾,将有144人要从一楼0.8米宽的安全疏散通道经过。”姜先生说。

  为此,记者专程到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了解有关情况。防火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防火处处长光磊不在,他们叫该支队的代理律师李国胜介绍相关情况。

  李国胜告诉记者,2008年4月3日,鄂州市消防支队组织了对裕江花苑小区消防设施的第一次验收,并认定该工程消防设施不合格。

  在这份鄂州市消防支队于2008年4月4日出具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记者看到,该消防支队认为裕江花苑8栋建筑工程“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未按设计施工,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李国胜告诉记者,当时,消防部门发现了41个子项的消防安全隐患,最后归为16个大项,并向裕江花苑开发商提出了整改意见。

  记者注意到,该整改意见并未提及姜先生特别关心的消防楼梯宽度等未达标的问题。

  2008年5月26日,鄂州市消防支队受理了开发商关于裕江花苑消防设施复验的申请,并在6月3日下发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认为“该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同意投入使用”。

  为什么在消防通道宽度不达标等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大楼还能通过验收?

  李国胜说,两个月后消防部门是针对第一次抽查验收中发现的16个大项的整改进行复查的,当时这16个大项均复检合格了,所以就下发了验收合格意见书。

  随后,他拿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告诉记者,根据第八条的规定,抽查中允许部分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只要整体合格就可以综合评定为合格。同时,按照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李国胜说,消防部门的验收不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讲都是合法的。

  没有扶手的狭窄消防通道

  就在裕江花苑获得消防验收合格之后,2008年11月11日,姜先生申请鄂州市公证处对裕江花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拍照、摄像,进行证据保全。他提供给记者的公证录像资料显示,当时裕江花苑小区内的一些消防设施仍然在进行整改。

  对此,李国胜说,验收合格了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问题了,如果消防部门发现依然有消防安全隐患,可以向开发商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这次整改就是在姜先生举报后,消防部门要求开发商进行的。

  既然一些小问题得到了整改,那现在情况如何?

  11月22日,在姜先生所买楼栋,记者用卷尺进行测量,发现消防通道墙体之间的距离在80-90厘米之间,并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1.1米的标准。

  消防通道的楼梯上有明显整改过的痕迹,约45度的消防楼道里没有楼梯扶手。记者看到,楼梯道中间有一堵薄薄的墙,从楼梯边一直做到顶,走道的墙上还有不少不规则的凸出墙体。记者还注意到,消防楼梯宽面上不能完全放下40码的鞋子。

  姜先生告诉记者,那是原来的楼梯扶手所在地,开发商为了使消防通道尽量靠近达标,就采用了拆除楼梯扶手的办法来加宽消防通道。随后,记者乘坐电梯上到该栋23层顶楼,只见一截没有拆掉的楼梯扶手在楼梯拐弯处被锯断。

  对此,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工作人员和李国胜均表示,楼梯扶手不属于消防验收强制性控制性项目。

  李国胜说,根据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可以评定为合格。

  按照高层防火规范,疏散楼梯的宽度是根据人数来进行设计的。李国胜说,规定是按照每100人不低于1.10米来计算,而实际上裕江花苑一层楼也就两户人家。

  李国胜还告诉记者,当初进行复验的时候,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是派了专人到现场进行测量的,他们测量的疏散楼梯宽度是97到98厘米。

  而鄂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中所保存的裕江花苑二期楼盘设计图纸显示,裕江花苑安全疏散通道的净宽标注为1.25米。也就是说,即使整改后,其消防通道也未达到当初通过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

  除了消防通道,在裕江花苑G5栋记者看到,消防通道里不仅没有明显的安全通道标志,也没有安装消防照明应急灯。在G2栋里,虽然有安全通道标志和灯光,但是这些灯光来自吊在楼顶的一个普通日光灯。

  “这些问题,难道消防部门在抽查的时候看不到么?”姜先生对此感到不解,他认为,消防检查项目虽多,但是这些明显的问题,在抽查的过程中肯定可以发现。为何消防部门没有发现并且发了证,而在外行的市民发现投诉以后,又再要求开发商整改?

  李国胜也坦承,其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抽查”方式存在“天生的缺陷,比较粗糙,不够细致”。

  电梯手写检测标签已过期

  姜先生说,国家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楼层达19层以上的,必须安装消防电梯。裕江花苑二期楼盘均在20层以上,而其中两栋住宅只装了一部民用电梯,G5栋就是此种情况。

  对于消防电梯,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按照国家规定,消防电梯和民用电梯是可以兼用的,裕江花苑二期楼盘中有的楼栋只有一部电梯,但是通过了湖北省固定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够紧急迫降,是可以作为消防电梯使用的。

  经查,记者发现高层防火规范确实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不过特别强调“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并应设专用电话等。

  记者在G5栋看到一楼楼梯正常的按钮上方多出了一个红色的消防用按钮,电梯内没有设专用电话。记者不经意间抬头看到靠近电梯顶部有一张打印纸,纸上使用地点和检验日期均为手写:

  “该台设备(使用地点:裕江花苑03﹟)已于2010年6月24日进行了检验,使用单位须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置于相应位置。”落款为鄂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及其红色印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之所以设置消防专用电梯,就是要考虑到紧急迫降的问题。“专用电梯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凡是未达标的,都属于消防安全隐患,负责验收的部门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否则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他说。

  坚持维权被指占用行政资源

  2009年2月,姜先生以行政不作为将鄂州市消防支队告上法庭,结果败诉。姜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鄂州市中级人民院驳回姜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4月,姜先生以行政滥用职权为由再次将鄂州市消防支队告上法庭。鄂州市鄂城区法院认为姜先生主体不合格,裁定驳回起诉,后被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并指定鄂城区法院继续审理。11月18日,此案开庭,正是上海市静安区高层住宅大火后的第三天。

  在法庭上,鄂州市消防支队提出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同时认为,姜先生没有支付房屋余款,开发商已经向法院起诉了他,姜先生作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身份待定。

  不过,乔新生认为,姜先生起诉鄂州消防支队与开发商起诉姜先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要姜先生取得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不管其是否缴纳足额购房款,都有权利获得消防这一“公共产品”。

  姜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裕江花苑8栋消防设施整改尚在进行之中,鄂州市消防支队即对其出具了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属于倒签文书,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该支队作出验收合格意见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明显相违背,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对此,李国胜说,消防验收合格与整改并不必然矛盾,针对消防部门提出的16个大项整改意见,开发商两个月后整改合格了就可以综合评定为合格,至于其他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整改的,还可以继续整改。

  此间一名消防技术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消防部门可以根据建筑综合消防设施情况进行验收,但是一些关键的消防设施验收必须严谨。

  乔新生认为,消防验收不仅仅是例行公事,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分担。所有负责消防验收的部门,都必须证明商品房符合国家消防验收标准。获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的建筑物发生火灾,负责消防验收的消防部门是第一责任人,除非他能证明不是由于消防设施的原因而造成的火灾。

  姜先生告诉记者,他与鄂州消防支队的案子一审再审,当年和他一起打官司的6个业主也迫于压力纷纷退出,他给开发商交房屋余款,开发商也不收。

  “现在媒体都在追问上海火灾之后问责的落实问题,而很少有人追问事前的预防。我认为,事后的问责不如事前的预防。因此,我一定会把官司继续打下去。”姜先生表示。

  而李国胜认为,姜先生连续打官司干扰了鄂州市消防支队的正常工作,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而事实并不是姜先生所认为的那样。

  本报鄂州(湖北)11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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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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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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