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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找外人补结婚证卖房 丈夫讨要不成买家胜诉

2010年11月24日 14: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徐州11月24日电(拾冠之 尤飞)婚姻出现红灯,趁着丈夫在外打工之机,江苏睢宁一妇女找人假冒丈夫补办结婚证,将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卖出。第三人是恶意还是善意,真丈夫能否拿回房产的所有权,昨日,江苏睢宁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余某与冯某于2001年通过他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09年5月初,在冯某提出离婚之后,趁着丈夫在外打工期间,余某将登记在丈夫冯某名下的房产及车库通过房产中介所进行变卖。为了成功卖出该房,余某用冯某的照片为冯某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并找来一名男子假冒其丈夫,到睢宁县民政局以结婚证损毁为由补办了一张结婚证,成功地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一个月后,梁某拿到房屋钥匙并搬进入住。

  冯某得知老婆卖房事情后,立即从外地赶回家中,首先将睢宁县民政局告上法庭,睢宁法院作出撤销被告睢宁县民政局补发的结婚证的判决。同时,睢宁县房产管理局应冯某的申请,作出撤销2009年5月核准的房产转移登记的决定,并收回或公告作废登记在梁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随后,梁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利用假证假人变更房产登记被撤销后,买家的善意取得能否认定?对此,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原始取得一旦完成,取得前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负担都归消灭,受让人因此取得完整的权利,原所有权人既不能以受让人事后的恶意或物权价值有所变动来抗辩,也不能以物权变动登记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来主张善意取得的不成立。另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的规定来看,在买家梁某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形下,即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亦不应撤销物权变动登记。因此,主张以物权变动登记被撤销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抗要件,与法相悖。

  最终,法院认为,余某找一个冒名其丈夫的男子与其一道共同到睢宁县民政局骗补结婚证,并协助梁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此行为表明余某蓄意处分共有财产,而作为买受人的梁某虽知道受让的房产为余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对冯某被他人冒名顶替并不知情,因此,梁某主观善意且无过失;同时梁某已实际支付了对价,与市场价格衡量较为合理;并且梁某已取得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完成了交易房屋的物权变动登记,并实际占有了不需要登记的车库。故法院作出梁某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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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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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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