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11月25日电(侯伟胜 张胜利 王海强)河南省新密市人孙某知道他人要去盗窃,就主动提供盗窃信息。尽管他自己并未参与盗窃,也没有参与分赃,但依旧受到了有罪的判罚。这是新密市人民法院24日审理的一起“零”盗窃被判刑的案件。
孙某是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人,今年30岁。2004年8月初的一个晚上,他和张某等人在当地一夜市吃饭。期间,张某等人提出想弄点钱花花。孙某听后对张某等人说,其前妻在新密市一手机店打工,手机店老板正在外旅游,晚上无人看店,他还说出了店里手机的存放地点等情况。
当年8月8日晚,张某等人窜到该手机店,盗走价值37900元的手机、充值卡等物品。低价销赃后,孙某并没有参与分赃。
案发后,张某等人于2008年7月19日被新密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今年5月5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孙某被抓时,认为自己并未参与盗窃,事后没有分赃,其行为不是犯罪。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虽然没有实施盗窃,事后没有分赃,但其明知他人要去盗窃,却主动给他人提供信息,参与他人盗窃预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他人也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实施了盗窃犯罪,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据此,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8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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