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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腐败”案多发 反腐专家呼吁刑法重拳整治(3)

2010年11月26日 08:3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警惕“一同腐”

  罗煦龙贪污、受贿“示范”在前,征收办其他人员也纷纷效仿,行贿受贿之风大行,形成了恶性循环。由此,才有了后来震惊社会的事实——罗煦龙被市纪委处理后,耒阳市矿征办闻风而逃100余人。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尚有4人未归案。

  “有的官员认为只要大家利益均沾,就不算贪污,不仅不会产生耻辱感,反而能够笼络人心,民意测验得高分,受查处的风险也低。”有专家认为,从个人腐败到集体腐败,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耒阳市矿征办窝案背后是一个庞大的利益同盟,矿征办内部上下级之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被腐败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利益链。”一位参与侦办案件的纪检干部说。

  在耒阳市,矿征办的秘密早有传闻,纪检监察部门也多次收到群众举报,但每次查处都是不了了之。直到2009年6月,矿征办腐败成风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有群众将举报信寄到了中纪委,中纪委转交湖南省纪委查办,由此引起了湖南省纪委的高度重视。

  2010年1月,衡阳市纪委将案件移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自此,一起涉案时间长达5年、涉案金额多达500余万元、涉案人数多达100余人,被立案人数55人、在职在位班子成员全部落马的特大团伙贪污、受贿窝案、串案渐渐被撕开面纱,浮出水面。

  来自耒阳市人民政府的消息称,自去年11月罗煦龙被衡阳市纪委“双规”后不满一年的时间里,当地煤炭规费收入从办案前每天60余万元直线上升至每天120余万元,最高至每天160余万元;规费收入年增收在1亿元以上。

  “像湖南省耒阳市矿征办这种集体贪腐,表面上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集体决定’的内核已被偷换。研究什么、决定什么等集体决策关键环节权力运行失去了必要的监督。同时,班子成员怀着不被发现或‘一同腐’的侥幸心理,要么一荣俱荣,要么一损俱损,集体腐败也就从决策变成了现实。”有分析人士认为。

  “集体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诸多‘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纪、腐败行为已屡见不鲜。例如乱收费、滥用行政权力、私设‘小金库’、通过建立‘经济实体’创收、随意支配罚没收入等。”这位分析人士认为,集体腐败是相对于个体腐败在更深层次上的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由于目前刑法有明文规定的集体腐败只是涵盖了现实生活中一小部分集体腐败行为,而大部分集体腐败现象没有被纳入刑罚的规制之中,致使相当多的集体腐败只能受到纪律处分,所以人们常常误以为集体腐败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也加大了集体腐败的恶劣影响。

  为此,有反腐专家呼吁,治理集体腐败除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外,还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大对集体腐败的法律制裁力度。针对集体腐败的新变化、新特点,制定具体法律条文,做到疏而不漏,并始终保持惩治集体腐败的高压态势。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增加集体腐败受益者所依赖的“集体决定、责任分散”的心理负重,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集体腐败的发生。(阮占江 赵文明 赵奇 廖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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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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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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