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工地管理员打死小偷获刑两年半(图)

2010年11月30日 14:40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黄晖/绘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工地管理员黄某塘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死,近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豪景花苑楼盘位于洛江区罗溪镇镇区。27日,记者在该楼盘看到,工地建设如火如荼。案发前,黄某塘是该楼盘的工地管理员。

  一名工人向记者介绍,今年6月15日晚,黄某塘和同事雷先生一起值班。当日凌晨3时许,3名小偷趁着夜幕偷偷溜进工地。事后,经调查,这3人分别是死者胡某军及同伙张某该、张某清。他们搬动钢筋的声响惊动了黄某塘和雷先生。

  正当3人准备将钢筋转移出工地时,黄某塘与雷先生赶了过来,要求他们放下钢筋。小偷不仅不听,还捡起地上的钢筋殴打管理员。两管理员寡不敌众,3个小偷乘机逃跑。

  雷先生和黄某塘伤势不重,继续追小偷。小偷不熟悉路况,当年纪稍大的胡某军逃到罗溪镇双溪村恩霖网吧后面的田地时,被雷先生追上抱住。看到同伙落单,张某该和张某清折回来,欲解救胡某军,并再次殴打雷先生。这个时候,黄某塘拿着一根木棍赶来与三小偷搏斗,胡某军被打倒在地,张某该和张某清则撒腿逃跑。

  胡某军挣扎着要逃走,黄某塘又拿棍继续殴打他。看到胡已跑不动了,黄某塘才罢手。事后胡某军被送到医院抢救,但伤重不治死亡。

  经法医鉴定,胡某军死亡原因为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雷先生和黄某塘则被打成轻微伤。

  案发后,黄某塘于当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

  几经协调,黄某塘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近日,洛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黄某塘有期徒刑两年半。

  遇到小偷,打还是不打?

  小偷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黄某塘因打死小偷被判刑,一些受访的市民想不通,“小偷不抓,那不是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案件的背后,情感与法律的冲突,如何加以协调?

  工友 阻击小偷是为了保护工地财产?

  “这样的判决,让我们难理解。”27日,黄某塘的一名工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知道判决结果后,怎么也想不通。

  这名工友说,工地范围大,一些小偷就乘机盗窃工地建材,工地已多次被盗了。作为管理员黄某塘,他有责任保护工地的财产,“保护工地财产怎么有如此结果?”

  另外一名工友说,黄某塘工作很负责。“出了这样的事情,大家都觉得很可惜。”

  法院 正当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黄某塘在抓捕盗窃违法人员胡某军等人过程中,遭到他们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在被打伤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行为,使用正当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胡某军身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某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案发后,他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关于他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他属累犯,故律师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且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缓刑,但黄某塘是在制止不法行为的过程中,防卫过当导致胡某军的死亡,案发后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谅解。量刑时可予以较大幅度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

  抓到小偷应交给警方处理

  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志立律师所主任魏正曾于2004年代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官司。2004年3月26日,杨女士的自行车被偷,她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方某被大货车撞伤。后来,方某将杨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杨女士要赔偿小偷部分钱。后来,中院改判杨女士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黄某塘一案,魏正有更多的感触。他表示,黄某塘是为了制止不法侵犯行为的继续发生而将胡某军打伤致死,从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应对黄某塘从轻处罚。法院的判决也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从轻处罚,但为抓小偷反而被判刑,许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魏正认为,首先应肯定黄某塘当时并不是想真的打死胡某军,只是出于制止不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从主观上讲,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施行为过当,小偷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黄某塘将胡某军打成重伤致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本案中,胡某军已失去反抗能力,也不会威胁到黄某塘的生命,这时黄某塘再对其施加拳脚,就超过了防卫的度,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魏正称,当小偷已无力反抗时,不能为泄私愤继续实施报复行为,应该将其扭送到当地公安局,交由警方处理。

  提醒:自救要有度

  在公权力保护不及时的情况,如何行使私力救济?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当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原则上是要求公权力来进行保护,但有时候,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权力的保护,此时就允许受害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在刑法理论上称“自救行为”。公民个人要行使自救行为的权利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违法的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否则就是一种正当防卫了;二是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三是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当性。

  业界观点

  华侨大学讲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吴情树认为,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做两个阶段的分析:

  第一个阶段是胡某军和同伙在盗窃时被发现后,就在盗窃现场对工地管理员黄某塘、雷先生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用钢筋打伤两人后逃脱,根据《刑法》的规定,胡某军等人的行为已经转化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黄某塘二人可以对胡某军等人进行无过当的防卫,如果导致其中一人死亡,都属于正当防卫,都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阶段是当胡某军逃到田地时,胡某军原先的不法侵害行为(抢劫)已结束,雷先生追上并抱住胡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正当的自救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合法的公民抓捕、扭送行为,针对这种正当行为,胡某军的同伙返回解救并继续殴打雷先生的行为就转化成一种新的不法侵害,黄某塘持一木棍赶到并与胡某军一伙搏斗的行为相应就成为一种新的正当防卫行为。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导致胡某军被打中倒地,同伙逃脱。此时,这种新的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不是很明显和紧迫,尤其是在胡某军倒地后欲挣扎逃走时,他们的不法侵害程度已经相当的缓和,这就要求黄某塘在防卫手段和力度上要有所节制和选择。遗憾的是,黄某塘不仅没有停止打击,采用其他更为缓和的防卫手段,而是持棍继续击打,最终导致胡死亡。该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转化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不是罪名,要根据行为性质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进行判断。在本案中,显然,黄某塘的行为是一种伤害行为,由于造成了胡某军的死亡,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情节,本案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东南早报 黄墩良 林加华 谭英楠 罗昊)

参与互动(0)
【编辑:马学玲】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