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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不成无奈行窃 称“这是逼出来的”

2010年12月01日 15:3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农民工讨薪(资料片) 记者 潘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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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迅有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用在这里再合适不过了——农民工为装饰公司辛辛苦苦制作宣传展板,结果由于装饰公司老板拖欠工资,无奈之下竟然出此下策——连夜盗窃装饰公司所有宣传板上的有机面板冲抵工资,案值数万元,最终不得不面对法律的严惩。

  “这是逼出来的”

  2010年6月,从泰安老家来济南打工的张厚忠(化名)受雇于济南一装饰公司,为公司在一社区广场内制作宣传展板,找到了活,老张格外高兴,凭着自己的手艺,他把活干得漂漂亮亮,让人挑不出个不是来。然而,在结算工资的时候,老张傻眼了,经过两个多月的艰难讨债,拖欠的三千多元工资死活要不回来了,这让老张头疼不已,头脑一热,干出了盗窃的事情来。对于这件事情,法庭上,老张有话要说。

  法官:公司拖欠你工资这件事情属实吗?

  老张:白纸黑字的写着欠条,千真万确的事情!(老张说这句话的时候底气很足。)

  法官:后来讨要工资的时候为什么不采取法律的手段,而是要去盗窃对方展板。

  老张:我这都是被逼出来的,他不给钱,我咋办,总不能一直等下去吧!

  法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为啥要走歪路呢,这不是自己把自己往火坑里推嘛!

  老张:法律的事情俺之前确实不懂,现在知道也晚了……(说着说着,老张后悔的低下了头,不说话了。)

  欠薪不是盗窃的理由

  由于老张盗窃的展板案值已经达到数万元,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所以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请了公诉。老张知道,这回犯下的罪名不轻,所以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盗窃是“事出有因”,然而,这一理由在法官看来并不成立,因为道理很简单——欠薪并不能够成为盗窃的理由。

  法官:你知道你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吗?足够判你好几年了!

  老张:具体的咱不懂,但我知道这回祸闯大了,肯定轻不了,不过我也希望法院能够体谅我的难处,毕竟是事出有因。

  法官:事出有因?说具体一点!

  老张:如果他们不欠我钱,不把我逼急了,我也不会去偷展板的。

  法官:这事情你得理解清楚了,人家是欠你钱了没错,可是这并不能成为你盗窃的理由,本来你是受害者,最后因为这件事情却变成了盗窃犯,你说值当吗?

  老张:……(听法官这么一说,老张似乎琢磨明白了,沉默不语。)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厚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考虑到老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从轻处罚,至于老张提出的“事出有因”一说,合议庭认为,拖欠的工资未要回,本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其却采取了盗窃的手段来处理,是错误的和法律所不容许的,所以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厚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

  记者 李世武

  出事咋办都知道,可惜之前没证据

  农民工维权仍尴尬——

  出事咋办都知道,可惜之前没证据

  年关将至,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高峰期,可是日前记者在济南部分工地调查了解农民工维权现状时却发现了一个尴尬的现状——大部分农民工在发生劳资纠纷后都知道通过劳动部门和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在事发之前没有意识、没有条件搜集足够的侵权证据,所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和我们一起干活的有几个河北来的农民工,去年他们被一个包工头带到槐荫区一个工地施工,结果干了一年的活之后,包工头欠了他们每人两万多的工钱,工程结束后,项目部撤了、包工头也走了,他们都不知道该找谁要钱,后来到劳工部门去维权,可惜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只有包工头的签字,没有加盖项目部的公章,所以合同基本上是无效的,就是律师也帮不上忙了!”昨天下午,记者在高新区某工地采访时,正在午休的农民工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一个维权故事,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和相关约定,最终这几名农民工因为无法举证而吃了哑巴亏。

  昨天上午,在济南全福立交桥下,聚集满了等待零活的农民工,记者采访发现,在这个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雇主和农民工在发生雇佣关系之前如果要签订劳务合同,反倒可能成为一件极为“稀罕”的事情。

  “有啥合同啊,雇主一过来,啥活,多少钱,几句话商量好之后就算定好了,直接干活就是了,签合同这种事情我干了三年多了,一次都没签过。”在这一劳务市场,不少农民工告诉记者,“口头合同”几乎成为这里的“潜规则”。可偏偏就是这种大家习以为常的“口头合同”却为发生劳资纠纷后的维权尴尬埋下隐患。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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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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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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