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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取消“醉驾两次终身禁驾”引热议

2010年12月02日 11:4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新的修改稿减轻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删除了“醉驾两次终身禁驾”,让不少市民表示不解,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修改稿更理性更人性。

  质疑处罚过松不能震慑“醉猫”

  市民武先生看到消息的第一反应是,“不赞成取消”。他认为,醉驾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理应从严惩处;对醉驾的处罚过分宽松不能很好地震慑酒驾和醉驾者,所以无论是终身禁驾也好,死刑也好,都不算过分。

  微博上,拍砖、投反对票的网友占了大部分,他们普遍认为修改稿明显力度过轻,要求加重处罚力度。

  但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也发现不少市民对于酒驾和醉驾的相关法律处罚认识比较模糊,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多有混淆。反对取消终身禁驾的市民郑先生坦言,自己虽然知道有终身禁驾,但是并不清楚其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太了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赞同

  地方法规必须符合上位法

  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法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法规,各地的立法,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

  钟闻东认为,虽然此次的修改稿对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力度有所减轻,但是减轻的幅度并不大,修改稿中的规定也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制定顶格处罚措施。比如酒后驾驶机动车要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五百元罚款,醉驾要处十五日拘留、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二千元罚款。“修改稿体现了从严处罚的精神,取消了国家法律的弹性措施。”

  对于争议焦点“终身禁驾”的问题,钟闻东介绍,终身禁驾、罚款等均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终身禁驾的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必须遵循上位法的原则,不能过于超前。

  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陈建清也对修改稿表示赞同。在他看来,修改稿“更加理性,也更加人性了”。

  争议

  怎样才能减少酒驾?

  为什么市民和专家的意见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别?

  钟闻东认为,最近几年,醉驾造成了多起严重交通事故,但是目前不少酒驾、醉驾事故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来处理,公众普遍认为过轻,心理安全感降低。“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对修改稿反应很大的原因。”

  如果要加大处罚,则必要在其他处罚方面加强,也就是行政处罚之外的刑事处罚。醉驾入罪,在欧美、日本,早有先例。

  对酒驾和醉驾讨论最多的刑事处罚即是“危险驾驶罪”。然而业界、学界对此分歧也很大。

  陈建清说,虽然危险驾驶罪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得到不少呼应,但是他仍然坚持“刑法第八次修改可能新增危险驾驶罪”没有必要。他的观点是,“所有的现象,不要一味地依靠法律解决,不要过分‘迷信’法律。将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草案,会造成刑法的浪费和复杂化。”

  钟闻东认为,危险驾驶罪对遏制酒驾和醉驾很有必要,至少从源头上对驾驶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至于刑罚怎么定,是从轻还是从重,可以再讨论。 南方日报见习记者赵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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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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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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