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因前夫阻挠而看不到孩子,在得知孩子成绩下降后,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探望权。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离婚引发的探望权纠纷,女方最终赢得探望权。
王梅和张冉原本是一对夫妻,儿子目前上五年级。2008年1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子随男方生活,由男方监护,一切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探视婚生子的时间视情况而定,但必须预先通知男方”。
然而离婚后,张冉就经常拒绝王梅的合理探视,使得她和儿子无法相聚。王梅想见儿子一面都很难,只能在儿子上学时偷偷去学校看望,即使儿子主动提出想见妈妈,也被张冉以各种借口搪塞,造成了儿子很大的身心伤害,学习成绩也从班级前几名跌落到中下游。
在得知儿子学习成绩下降,自己对儿子的思念与日俱增的情况下,王梅一纸诉状将张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合理的探望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着为孩子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做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工作,使得双方对探视权的意见基本达成了一致,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梅每周六全天可以去探望儿子,也可以将儿子接出去玩,于周六晚上10点之前送回,寒暑假可以接回家,至少与儿子共同生活一星期。
法官说法: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此类因离婚引发的探望权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法官建议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可以协商,并且不用在法律文书或协议中明确,那么法律文书或协议中可以不对探望权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协商不通,要求在法律文书或协议书中明确探望权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兼顾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当事人的便利,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行使方式进行具体化。在确定具体时间、方法的同时,应有灵活性的规定,比如在一方提前3天通知对方要求行使探望权,而未成年人方便时,另一方应予以配合。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要再让行使探望权对孩子造成再次伤害。(任金花 杨奕 路若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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