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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地尝试为不明身份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04日 12:2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最近代表一名车祸中死亡的“无名氏”男子的亲属,向肇事司机陈某及两家保险公司索赔获得总额25万余元的赔偿。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获赔,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2010年7月9日,为避免车祸中“无名氏”死者的民事权益失去法律保护,西安市长安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共同签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这个案件是首例成功判例。

  “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专项管理,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无名氏”亲属如对赔偿金额等有异议,还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记者3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陕西省陇县最近也制定了《关于身份不明人员遭受刑事犯罪致死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其中民政部门可作为遇难身份不明人员的代理“亲属”,为死者维权。并将“无名氏”维权范围,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中遇难的“无名氏”。而且近日陇县人民法院据此先后对两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进行了宣判,县民政局作为受害者的代理“亲人”,为两名“无名氏”索赔获得总计16万余元的赔偿。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杜发全说,全国在维护交通肇事中死亡的“无名氏”权益方面的个案不少,但是由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完善的制度和长效机制的还较少见。这种司法创新为维护“无名氏”受害者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记者调查发现,在中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

  11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甘井子区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出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车祸身亡的“无名氏”赔偿款38万余元。

  10月初,河北省保定市一名“无名氏”男子遇车祸死亡,当地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属要求肇事司机赵某赔偿14万余元,法院最终判赔了11万余元。

  杜发全说,在刑事犯罪中致死的受害人身份无法核实,成为“无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如何维护“无名氏”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尤其谁是“无名氏”死者赔偿权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时,罗某的律师就辩护称:民政局不具有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河北省保定市在审理赵某交通肇事一案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保险公司也辩称:民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代无名死者主张赔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和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日前相继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为死于交通事故的两名“无名氏”成功维权。此前,检察机关曾建议由当地民政局代“无名氏”家属维权,但是民政局以“存在诸多困难,不便提起诉讼”为由拒绝。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由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承担,也有由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甚至出现抢救过“无名氏”的医院为医疗费用而代“无名氏”索赔的。但是在审判中,常遇到被告对于民事赔偿诉讼主体的正当性提起质疑。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军说,国家立法应该明确民政部门在“无名氏”受害人民事、刑事赔偿诉讼中的合法主体,为各地由民政部门当“亲人”为“无名氏”受害者索赔维权的司法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其监护人。如果不明确“无名氏”被害人代为诉讼维权索赔偿的主体,被害人的近亲属日后会由于时过境迁,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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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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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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