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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县政府败诉后被指拒不履行判决

2010年12月08日 07:3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杨海东的官司赢了,败诉的是江苏省滨海县政府和滨海县国土资源局,不过,法院的一纸判决并没有终结他们之间折腾了8年的纠纷。

  “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判决”,这是杨海东的解释。

  滨海县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沈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很“模糊”,没有判政府要赔多少钱。

  祸起招商引资

  2001年,滨海县招商引资,杨海东所在的审计局也有任务,他把大学同学、江苏省南通市晓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龙置业)副总经理朱峥嵘招到滨海县投资兴建五金装饰城。

  当年11月19日,滨海县审计局受县政府委托,与晓龙置业签订了《投资协议书》。2002年2月,晓龙置业委托朱峥嵘成立滨海县通海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专门从事装饰城业务,朱峥嵘任总经理;受其委托,杨海东代表“通海公司”全权处理具体业务。

  《协议书》约定:由晓龙置业投资1800万元兴建装饰城,滨海县出让34亩土地,土地出让金为248万元;合同签订后,晓龙置业付100万元定金,余款等政府相关部门把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全部手续办妥后再付清;县政府承诺5年之内,在该“行政区域内”不再批准类似的专业市场。

  然而,“县政府严重违约,”杨海东说。

  2002年8月,在土地使用证尚未下发的情况下,通海公司交齐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协议签订仅仅两个月,就在装饰城附近两百米左右的地方,另一个五金装饰城破土动工了。”杨海东说,朱峥嵘跟县政府几经交涉未果,决定撤资。

  “这事是我引起的,不能办成半拉子工程。”杨海东说,他决定自行筹措资金,继续建装饰城。

  滨海县公检法给出的三个涉嫌罪名

  经过8个多月的施工,2003年4月,装饰城近万平方米的工程已经封顶。

  但是,一份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彻底改变了事情的走势。

  2003年4月11日,滨海县县长办公会议第16号纪要指出,“通海公司未按规定如期缴足”土地出让金,国土局立即依法撤销该宗土地的用地批复,收回土地使用权。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杨海东认为,装饰城在开工之前就缴纳了24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借口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2003年4月16日,县国土局收回了通海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次日,县审计局下发文件,对晓龙置业的投资作出认定:“截止2003年4月11日,总投资为1338万元。”

  随后,滨海县国土局发布公告,以1388万元为起始价,拍卖了装饰城。

  “这1388万不是政府投入,”杨海东认为,滨海县政府和国土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把这投资款还给我们”。

  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杨海东决定起诉滨海县政府和国土局,但还未开庭,他就被滨海县公安局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为由刑事拘留。此时是2003年6月,距离装饰城拍卖不足两月。

  2003年12月,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海东涉嫌“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然而,在滨海县法院的判决书上,杨海东却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这太荒唐了,”杨海东说,“我们建装饰城、预售房屋,都是国家允许的”。

  告政府,等了7年才一审

  2004年4月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事情的发展出现了变化。

  滨海县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要求“撤诉”,滨海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2004年8月14日,杨海东被无罪释放,共被羁押435天。

  杨海东的辩护律师告诉他,“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公诉机关不可以撤诉”,他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别无选择。

  释放后的杨海东,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就435天的超期羁押,申请国家赔偿,并讨要投资款。

  2005年6月,滨海县国土局归还了杨海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006年11月,滨海县人民法院和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赔偿杨海东人身自由赔偿金15466.3元。

  不过,1388万元的装饰城投资款仍然没有任何眉目,杨海东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别无他法。然而,这场诉讼在开庭之前就进行得异常艰难,颇费周折。从2007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开始,直到2009年1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裁定,将此案交由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又过了半年,响水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通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时的一审判决,距杨海东2003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7年了。

  生效判决难执行

  今年9月1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滨海县国土局收回涉案土地与滨海县政府的会议纪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滨海县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妥善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另一方,当滨海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将该宗土地收回、把包括讼争土地及地上构筑物以1388万元的价格出卖后,“至今未与”通海公司结算其地上构筑物的成本投入,“明显存在不当之处”。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滨海县人民政府、滨海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切实维护上诉人通海公司应有的合法权益。”

  籍此,杨海东认为自己赢了,滨海县政府和国土局应当返还自己1388万元。

  然而,当他拿着生效的判决书要求对方履行判决时,却难以如愿以偿,“如果说以前是口说无凭,现在有了法院的判决,怎么还这么难?”

  滨海县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沈平表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是“模糊的”,没有判政府该赔多少钱。

  “一直在跟他谈,他坚决不松口,坚持就要这么多”,沈平说,这个项目不可能有这么多钱的投入。

  沈平说,杨海东“不和解”,而且还采取一种“非常极端手段,能闹多大闹多大,把判决书之类在各个网站都发帖”。

  “现在还在沟通阶段。”沈平最后说。 本报记者 李丽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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