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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买卖爆炸物案“缩水”调查 捐资能免予刑罚?

2010年12月08日 07:4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2月7日,张好学(左)等举报人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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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0公斤、43200公斤!这是山东省招远市两名金矿公司经理非法购买炸药的数量。这分别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最低数量标准的2400倍和8640倍。

  然而,一审法院判处一人免予刑事处罚,一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非法买卖炸药的被告人之一因给一学校捐了46万元,“有重大立功表现”,从缓刑变成了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在山东烟台,围绕该案的质疑并未结束。

  人们关注的是,这起由山东省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吴鹏飞批示查处、检察机关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两次”的大案,何以在经历公诉、一审、二审中不断去掉罪名、减轻处罚,成了毫不起眼的小案?

  “非法买卖炸药的数量,在全国也是惊人的!”

  山东省招远市黄金资源遍布全境,拥有全国最大的黄金矿田和全国最高的黄金产量,是全国第一产金大市(县),2002年1月被中国黄金协会命名为“中国金都”。

  招远市阜山镇东李家村也有金矿,而且有两处。在2009年5月23日被烟台市公安局逮捕前,李志国是该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他还有一个身份: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李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李家庄分公司”)总经理。

  工商登记表明,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为加强黄金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007年8月17日,招远市政府决定将一些村办企业整合,公司名称统一改称“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并于2008年10月29日起聘任相关村的党支部书记为各分公司的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除了东李家庄分公司,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还有吕家(村)分公司,总经理周桂宾;九曲(村)分公司,总经理王茂健。

  李志国、周桂宾、王茂健都是招远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后因涉及此次刑事犯罪被依法停止人大代表资格。

  李志国被逮捕,源于同村村民张好学等人的举报。

  从2009年2月开始,张好学等村民不断向招远市公安局举报李志国非法买卖炸药,但都没有结果。张好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早上8点举报,公安下午4点来查,有多少炸药不能转移?”

  随后,张忠林等146名村民开始向山东省、中央纪委等部门举报。山东省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吴鹏飞批示查处。

  2009年4月13日,烟台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一名参与调查的民警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调查进展也很快。”

  公安机关查明,2008年6月,招远市矿山资源整合活动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招远市的阜山、玲珑两镇黄金矿业公司下属矿井全部停产,东李家庄分公司和九曲分公司因此无法从招远市民爆站购买炸药。但是,2008年9月,周桂宾任法人代表的招远市春竹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证照齐全,被获准开采金矿,可以从招远市民爆站购买爆炸物。

  为私自恢复金矿生产,东李家庄分公司经理李志国、九曲分公司经理王茂健请吕家分公司经理周桂宾从招远市民爆站多购买炸药。然后,周桂宾卖给东李家分公司炸药43200公斤(1800箱),卖给九曲分公司炸药12000公斤(500箱)。

  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受李志国指使,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使用运输爆炸物品专用车辆的情况下,东李家庄分公司西沟矿长战桂民安排工人分4次将运到龙口东风二号矿(李志国个人承包)的3360公斤炸药再运回西沟矿,用于私自采矿使用。

  经查明,2004年12月以来,东李家庄分公司经理李志国多次指使庙屋矿井越界开采金矿石。2005年9月6日,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对招远市东李家庄庙屋矿井越界开采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5月10日,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对招远市东李家庄庙屋矿井越界开采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李志国仍组织非法越界开采金矿石。

  公安机关还查明,2006年4月15日,山东省龙口市金泰黄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康定县富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宾)就龙口市东风二号矿井签订资源开发合同书,进行联合开发。

  在联合开发期间,周桂宾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在招远市辖区内擅自建造了东风五号矿井,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证非法开采的情况下,无视政府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取缔无证非法采矿的各种通知,周桂宾仍然非法开采金矿石。

  2007年7~8月,周桂宾在明知李志国要非法开采金矿石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将东风二号矿井和东风五号矿井非法转包给李志国。承包后,李志国在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证非法开采的情况下,无视政府主管部门取缔无证非法采矿的各种通知,仍继续擅自闯入他人矿产区域无证非法采矿。两人的行为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事实上,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远不止这些。经公安机关查明,李志国在2007年和2008年也曾非法运输炸药。

  “我们查实的非法买卖炸药的数量,不要说在烟台,就是在全国也是惊人的!”一位民警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2009年8月24日,烟台市公安局以东李家分公司、吕家分公司、九曲分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李志国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周桂宾、王茂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战桂民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宋福德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天,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给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后,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非法买卖超量爆炸物是否“确因生产所需”?

  2010年3月16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30日,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东李家庄分公司、吕家分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00万元,没收吕家分公司非法所得520950元;认定被告九曲分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180万元。

  5名自然人被告人中,4人被判缓刑,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2010】烟芝刑初字第175号判决书认定: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东李家庄分公司、九曲分公司均被招远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李志国、王茂健为了私自恢复金矿生产,通过周桂宾分别购得炸药 43200千克(1800箱)和12000千克(500箱)。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烟火药3000克以上的,应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这一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按这一规定,李志国、王茂健、周桂宾非法买卖炸药的数量是“情节严重”最低数量标准的数千倍。

  芝罘区人民法院一方面认定,三被告人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数量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又认定,东李家庄分公司、吕家分公司、九曲分公司及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志国、周桂宾、王茂健买卖爆炸物品,被告人战桂民运输爆炸物品“确因生产所需,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不认为情节严重”。

  200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

  但举报人张好学对此提出质疑:上述三家公司当时已被招远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了,判决书也认可了这一情况,为什么会认定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确因生产所需”呢?难道政府明令禁止的生产也要得到保护吗?

  事实上,公安机关的调查表明,李志国非法购买的炸药,有一部分用于其个人承包的东风二号和东风五号矿井使用。

  在提交给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烟台市公安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李志国、周桂宾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例如,《补充侦查报告书》指出,东李家庄村,经济来源除了金矿以外,人均还有0.5亩土地,这些土地足以维持本村的温饱问题,李志国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偷采,其主要原因并非是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并非是为了生产、生活所需,而主要是为了其个人获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这有其个人的供述,也有李家庄部分村民的证言予以佐证。

  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些证据。

  不但如此,王茂健的辩护人还提出王茂健有自首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芝罘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王茂健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一审法院认定王茂健自首的理由是什么呢?

  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九曲分公司经理王茂健“在公司主持开会研究决定准备由其到公安机关投案时,被赶来的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但一名办案民警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公安机关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去传唤王茂健的。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据了解,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曾要求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王茂健自首的证明,被拒绝。

  但是,芝罘区人民法院在认定王茂健“开会决定准备投案被赶来的公安人员传唤到案”的情况下,进一步认定王茂健及九曲公司有自首情节,由此判决王茂健“犯罪情节较轻,又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一被告人捐出46万元被认定“重大立功”

  在一审分别被判缓刑后,李志国、周桂宾、战桂民、宋福德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2009年4月22日归案后,李志国在第一次供述中,除供述自己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外,还交代了王茂健通过周桂宾购买炸药的犯罪事实,后两人分别于2009年6月11日和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因此,认定李志国有立功表现。

  二审法院还认定,周桂宾关于“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但其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为辖区学校捐赠46万元用于购买电子监控设备,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受捐赠学校师生的欢迎,其事迹被《烟台日报》报道,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烟台日报》和《大众日报》等媒体的报道称,2010年6月3日,由慈善好人周桂宾发起的阜山镇校园安全监控设备捐赠仪式在阜山镇周家庄初中校园内举行。周桂宾将46万元现金支票交到镇教工办主任杨春蕾的手中……2010年,校园安全日益成为全国关注的话题。他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为校园安全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出资46万元为学校购置一批电子监控设备。

  报道说,周桂宾捐赠的监控设备即将全部联入公安监控网络,这不仅可以让孩子们“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还缓解了警力的紧张,标志着招远市“平安校园”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2010年7月2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志国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决由一审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变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周桂宾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决由一审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变成免予刑事处罚。

  张好学认为,一审判决后捐赠46万元就成了“有重大社会贡献”非常荒唐,“这和花钱免罪有什么区别?” 本报记者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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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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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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