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刘江夫妇委托的律师、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蒲虎律师表示,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来看,主观方面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要求“使用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的方法”。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向商家、厂家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国家制定惩罚性法律条款的初衷之一,同时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律师表示,职业打假人士是为公益还是谋私利,可以质疑、探讨、争议,而在打假过程中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的是确凿的证据,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
【同行说法】
刘江被刑拘后,在“打假江湖”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广州知名的“职业打假人”徐大江表示,得知刘江被刑拘后很吃惊,也很意外:从职业的角度上来讲,刘江不应该、也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来看,他也不应该具备。徐大江同时表示,通过打假工作,获取一定的报酬,应该没有什么争议。 “职业打假人”不管是否获利,其产生的后果都是公益性的。 “那么,面对这个行业,国家相关部门应将其尽快纳入正规监管范围,让‘职业打假人’的职业道德接受社会与政府的监督,而非尴尬地生存。”徐大江说,刘江被警方刑拘,不会影响打假行业;相反,会更好地提醒“职业打假者”要依法索赔。
著名打假人士王海在看过《成都商报》有关该案的报道后表示,如果刘江是以消费者身份索取赔偿,那么不存在什么问题,是非常好的事,应该推广。但是如果以举报人身份索取钱财,恐怕就涉嫌敲诈勒索了。
【刘江打假“大事记”】
1996年
刘江开始职业打假,早期主要针对性病游医、非法诊治性病医院、假药品、假保健品、假化妆品、假冒品牌进行打假索赔,曾与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合作打假。
1998年
通过向卫生部举报,违法保健品“三便宝”的批准文号被注销。
1999年
净化成都各大商场和药房假冒“脑白金”。
2001年
对杭州娃哈哈虚假广告提起诉讼。走出四川,和重庆职业打假人叶光联手,转战十多个城市。
2002年
扩大打假领域,对假冒太阳镜、表带、钢笔、电池等购买索赔均获成功。
2003年
对云南昆明“健之佳”销售的假冒产品购买索赔成功,引发当地的行业整顿。
2005年起
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
【同行揭秘刘江打假模式】
消费: 刘江赶赴各地交钱住进宾馆,宾馆里的电视里如果有违法、虚假的广告信息,就对住宿中的刘江构成欺诈。刘江会将这些广告拍摄下来取证。
举报: 获取电视台违法证据后,刘江会制订详细的举报书,列举违法广告种种情况,向当地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广电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在打假过程中,如果电视台不进行整改,刘江还会再次举报。
协商: 《消法》规定,当消费纠纷发生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营者愿意赔偿多少,看双方协商的结果。刘江向电视台索赔,而不会直接向广告承包人和广告主索赔。但出面协商解决的,往往是广告承包人。(安徽商报 乔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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