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公安部:禁止对“卖淫女”游街示众公开曝光

2010年12月12日 10:0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在10日至11日召开的公安部对娱乐服务场所严格治安管理、打击非法活动保障健康经营工作会议上获悉,近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将卖淫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融入到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打击查处、轻教育挽救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要依托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对被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卖淫妇女积极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促使其尽快转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年轻的妇女群体通过合法劳动自食其力;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卖淫妇女艾滋病、性病的自愿咨询检测及干预工作;妇联组织要依托各级维权阵地,做好对有不良习性的妇女帮扶帮教及思想感化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注意保护卖淫妇女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对被处罚的卖淫妇女,要征询并尊重其意见,有选择性地通知其家属;对被查获的未成年卖淫女,要尽量缩小知情范围。(记者周斌)

参与互动(0)
【编辑:刘羡】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