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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官员起诉媒体 未尝没有意义

2010年12月13日 13: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2月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在微博上表示,《深圳晶报》评论部主任李鸿文在中青报发表的针对他微博言论的评论文章,歪曲了微博本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将起诉李鸿文和中青报。李鸿文回应称,他将奉陪到底(12月11日《新京报》)。

  根据有关理论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诽谤案件中应当区分“事实”与“意见”,如果在评论文章中,没有歪曲事实或者引用的事实有可靠的新闻源,而且没有使用辱骂性的语言侮辱他人人格,那么,发表的“意见”即便是片面、偏激的、夸张的,也不能视为诽谤。从李鸿文的文章来看,即便是没有准确理解伍皓的本意,也只能视为一种“意见”表达,在一个法治社会,“意见”表达应当受到尊重与容忍。因此,我不认为伍皓未来的诉讼有多大的胜诉把握性。

  然而,即便如此,我仍然要说的是,如果伍皓坚持要选择起诉,这是他的法律上的权利,我们仍然要容忍。这里面要区分两个问题:其一是,区分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在道义上,许多人可能与我一样,并不支持伍皓的起诉,认为这种起诉有损他本人形象,甚至有可能恫吓和打击更多的批评人,进而间接上无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必须明确的是,他在法律上享有这种诉权;其二是,区分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包括伍皓的律师在内,许多人都认为伍皓的起诉胜诉可能性比较低,他可能在实体上败诉,但这种败诉并不影响他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伍皓坚持认为他的起诉是正义的、有利于普法,我们也应当尊重他的诉权。

  而且,进一步来说,伍皓选择向法院起诉,从本质上讲,还是行使私权的体现,从这一点讲,还是有进步的意义。就目前官员对待批评意见的态度来看,从“辽宁西丰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到“宁夏吴忠跨省追捕案”,官员无一例外是动用公权力,进行刑事上的打击报复。但是,伍皓作为一位厅级高官,既没有动用警力权力进行跨省追捕,也没有暗示要通过干涉司法来确保自己胜诉,而是选择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使作为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私权,这不能不说比前者进步多了。

  当然,伍皓如果坚持要起诉,同时又要完全消除公众对于他挟公报私仇的猜疑,建议他最好是向异省的法院进行起诉。从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可以选择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含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也就是可以到北京、深圳和云南三地法院起诉。但是,为避瓜田李下之嫌,最好是去北京或者深圳的法院起诉为宜。□一语中的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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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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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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