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了60万女子被债主追讨
法院一审判该女子连带清偿债务,其不服上诉,昨二审开庭
钟先生(化名)欠下一笔60万元的“不当得利”后失踪,债主遂将其前妻钱女士(化名)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钱女士应对前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钱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债主
前夫“不当得利”前妻应还
此案的“债主”李先生(化名)诉称,自己和钱女士的前夫钟先生是生意伙伴和很好的朋友,2004年,李先生三次转账给钟先生60万元。后来钟先生一直没还钱,李先生将其告上法庭。
2008年,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钟先生占有李先生的6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其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到钟先生的银行存款3450元支付给李先生。此后因法院没有查到钟先生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执行中止。
李先生查到,钟先生和钱女士在2008年登记离婚。他认为,钟先生是在和钱女士婚姻期间取得的不当得利,这笔债务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钱女士应该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先生为此将钱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对前夫欠下的59.6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前妻
生意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开庭时,钱女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前夫钟先生原本是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和李先生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往来,相互之间有大量的资金往来都是用涉案的账户来进行结算的。因此,这笔钱应该是用于了公司业务,而不是夫妻共同生活。
钱女士还称,她本人也对这笔资金毫不知情,而且她和前夫协议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也约定了所有债务由前夫承担。
一审
前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李先生将款项汇入钟先生的账户,而钱女士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前夫钟先生所收到的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钱女士和钟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钟先生经手债务由其自己负责偿还,但这一约定仅在她和钟先生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钱女士应对其前夫所欠债务59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
前妻不服提起上诉
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产生的债务。既然李先生与自己前夫钟先生的债务纠纷性质为不当得利之债,那么就不是钟先生主动向对方借债的,这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了。而且李先生将钱打入的账户号,是其前夫钟先生用于双方业务资金结算的账户,所以这笔钱很可能用于了钟先生的生意,而不是家庭共同生活。其律师称,此案让钱女士的家庭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希望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判决钱女士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李先生和钟先生以前是生意来往多年的朋友,钟先生说“家里有事急需用钱”,出于信任,李先生没有要他写借条就把钱打到了其账户上。没想到钟先生后来不还钱,也没有欠条。他们以欠款纠纷起诉过钟先生,但由于没有欠条被法院驳回,后来只得起诉钟先生“不当得利”,请求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在李先生状告钟先生“不当得利”一案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未生效前,钟先生和钱女士迅速离婚,有逃避债务之嫌。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到民政部门调查钱女士的婚姻情况,发现其婚姻状态目前是“已婚”。那么,钱女士是和他人再婚?还是和钟先生复婚?甚或是政府部门登记有误?请求法院对此进行调查。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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