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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内蒙古警方通缉女子取保返京 证据不符逮捕条件

2010年12月16日 09:0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凌晨,内蒙古兴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居住在北京的于女士取保候审,原由是其“证据不符逮捕条件”。

  此前,陕西某公司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票,公司法人代表于女士被内蒙古警方网上“追逃”。12月10日,于女士被大兴警方从家中带走,并被内蒙古警方带回兴和县调查。其家人否认于女士涉案,怀疑其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本报连续报道)。

  昨天下午4时30分许,于女士回到北京家中,她表示将要求汉中工商部门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信息。

  警方未排除被通缉者刑嫌

  前日23时许,于女士被带至兴和县公安局,其丈夫刘先生也自行随同。

  刘先生称,警方认为暂时仍不能排除于女士的嫌疑,依目前情况,可对于女士取保候审。

  刘先生认为,妻子是因身份证丢失而被卷入此事,实际并未参与犯罪。一旦妻子签署取保候审材料,就表明承认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因而一度要求妻子拒绝签字。

  昨日2时许,于女士在决定书上签字,担保人为刘先生,但未提交保证金。

  《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因犯罪嫌疑人于女士“证据不符逮捕条件”,兴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兴和县公安局称,将继续侦办此案,但拒绝透露详情。

  女子要求当地工商撤销变更

  昨日16时30分许,于女士回到北京家中。

  据陕西省汉中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负责人介绍,2008年12月8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原法人代表何某带着于女士的身份证及材料,要求将于女士变更为法人代表,相关文件上有于女士的签字。

  于女士称,自己从未在此公司文件上签字,也未授权他人办理此事。身份证是被冒用,签字是假冒。汉中工商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变更行为应属无效,应予撤销。

  - 追访

  不担心今后生活受影响

  “整个过程像是踩在云上飘着,现在感觉踏实了,轻松很多”,昨日凌晨3时许,表情平静的于女士随丈夫刘先生走出兴和县公安局,她表示,理解警方工作,羁押期间自己全力配合,想尽早将事情搞清楚。她可以接受“取保候审”的结果,不担心此事对今后生活的影响。

  在返京的路上,于女士多次检查身份证是否在自己身上。“每年都有那么多人丢失身份证,在家里坐着的时候,说不定就成为违法的人了”,于女士认为,应当改进身份证使用和遗失补办等过程,加强相关手续办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解除取保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记者段修健 林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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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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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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