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赣州12月16日电(何柳斌 吴璇 喻红峰)12月16日,记者从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判决一起强奸案,男子李某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被判有期徒刑3年。
经查,李某与卢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6月21日18时许,卢某应李某的邀请,陪李某等6名男子吃饭、喝酒。
当晚20时许,李某以聊天、兜风为由,驾驶一小轿车将卢某带至章贡区水南镇一偏僻角落处。李某在车内提出要与卢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卢某拒绝。李某遂在车内采取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鉴定,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当晚23时40分许,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以后,李某的亲属支付卢某5000元人民币。
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
李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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