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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建设问题凸显 学者吁立法保障公民权利(2)

2010年12月20日 09:0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进一步探索同社会建设中的民生问题相适应的民主实现形式,以解决人的社会保障和人的持续发展问题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不仅要继续坚持前一阶段在发展经济时为解决民生问题而采取的民主的科学的决策方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项制度,还要进一步探索同社会建设中的民生问题相适应的民主实现形式,以解决人的社会保障和人的持续发展问题。因为,在领导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诸如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最低生活保障、抚恤、养老等问题,不是通过把自主权交给人民群众就能够解决的,这些工作都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因此,在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以来,民生问题之所以日益突出地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大难题,不是偶然的。我们注意到,解决这一阶段的民生问题,尽管不是把自主权交给群众就能够解决的,但是没有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听任各级政府为所欲为,也是不行的。正因为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民生问题具有这样的特殊性,民生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就必然会以新的形式凸显出来。于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提出来了。我们只要稍微关注一下这几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和会内会外的呼声,就可以注意到,现阶段人民群众对民主的期盼,主要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所必需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任何一个国家,民主的实现都与这个国家人民现实的民生需求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需求相联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不仅需要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而且需要拥有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这“四权”,是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也是现阶段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因为它是推进我国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所必需的,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所必需的。

  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一句话是,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的要求凸显了;另一句话是,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包括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凸显了。这就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把中央已经郑重提出的“四权”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化地确定下来

  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也好,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政治参与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必须健全法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帜的党,也是为民主(人权)和科学而奋斗的党。在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权、推进民主而进行的近90年奋斗历史中,经历了革命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大阶段。在革命民主阶段中,我们依靠人民群众,通过抗议、罢工等革命斗争直至武装斗争等形式,以反对和摧毁反动统治的旧法统为特征,去争得民主,实现人权;在人民民主阶段即人民当家作主阶段,我们经过长期探索包括成功的和不成功的探索,终于认识到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保障人权。

  在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地参与政府的决策,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其中一件大事,就是立法。这不仅是人民民主和人权实现的内在要求,而且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特殊微妙性所要求的。我们在谈论民生问题时,有一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有意无意地把“民生”的“民”理解为“穷人”即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众,而不是“人民”即全体人民群众,包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富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创业者。通过民主来解决民生问题时,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各个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有的专家在研究国外的社会保障经验时,已经注意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影响社会政策的各种因素,为此就需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能够在各个社会集团的愿望之间维持一种微妙平衡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英国在1948年宣布已经构建起一个福利国家时,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是:全民保障,保障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政府统一管理,全国最高领导机构是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各种保障待遇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社会保障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我们中国的情况要比当年英国的情况复杂得多,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时,更要重视法制建设。

  我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律,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现在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一些更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立法行动。

  为此,我建议在对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立法之前,先研究并制定两部大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参与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社会保障法》。前一部法,重点把中共中央已经郑重提出的“四权”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用法律形式规范化地确定下来。后一部法,重点明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用以规范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准则,并解决各个部门出台的社会保障政策相互重叠、相互抵触等问题。这两部法,前一部法可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主体、动力及其实现途径问题,后一部法则可以解决社会保障的体系和建立这个体系的基本要求问题。

  总之,研究和制定这两部大法,既有利于我国十几亿人民的民生,又有利于我国十几亿人民的民主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是推进我国民生、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大问题。

  (李君如 作者为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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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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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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