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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婚姻法》新解:“一刀切”符合法理(3)

2010年12月20日 11:04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老年人“夕阳婚”易陷入三误区

  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社会,越来越多早年丧偶的老人选择在晚年再婚以求得生活和精神上的互助。“最美不过夕阳红”,然而,现实中这样美好、浪漫的选择却可能导致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区。笔者通过调研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后发现,常见的误区有如下三类:

  误区一: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案例:

  张大爷与王老太均早年丧偶,步入晚年后二人结为夫妻。婚前张大爷有子女,结婚不久张大爷就先去世了,死后未留有遗嘱。张大爷的子女认为,王老太作为张大爷“后老伴儿”,无权继承张大爷婚前的个人财产。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法官评析: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虽然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间也较短,但其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对张大爷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法官点评:

  通过上面的案例及分析,应明确一个观念:晚年再婚的夫妻一方均为另一方的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

  误区二:

  遗嘱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案例:

  李大爷与张老太也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李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李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张老太认为,李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

  法官评析:

  此案中张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肯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爷遗嘱中处分了与张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李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由其儿子继承。

  法官点评:

  遗嘱若处分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遗嘱仅有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适用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误区三:

  将财产凭证交子女保管可防“后老伴儿”?

  -案例:

  刘大爷中年丧偶,晚年和孙老太结婚,双方结婚时并未进行财产约定。刘大爷婚前有一个女儿。刘大爷后患重病住院时,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有价证券账户及房产证等凭证均交给了自己的女儿。不久刘大爷去世,刘大爷的女儿偷偷将上述财产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取出并进行了消费、隐匿。后孙老太将刘大爷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大爷的上述遗产。

  法官评析:

  这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即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

  本案中,刘大爷和她女儿作出的这种防止孙老太分遗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应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了。本案中,刘大爷女儿擅自处分刘大爷遗产的份额,在案件审理中被法院查明后仍将列为遗产分割的范围。所以,这种方法也并不可取。

  法官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及相关协议,各个继承人又无法就遗产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将相应的遗产擅自进行处分,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法官支招:两方法可预防纠纷

  从上面的几个典型案例及误区我们不难看出,老年人晚年再婚引起的继承问题因涉及财产及继承人较多导致情况比较复杂,如何避免或者解决上述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官给出了两个既简单又可行的解决方法:

  第一,进行财产约定。即老年人选择晚年“夕阳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死亡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采取此类办法时,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种类、范围和归属,财产的名称应当确保准确,避免将来执行协议时产生歧义。

  第二,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形式,各个形式的遗嘱均有其相应的法律要件,所以立遗嘱时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避免所立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效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唐铸)

  先提离婚就要少分财产吗?

  我和丈夫是同乡,一起从老家农村到城里打工,后经工友撮合结了婚。由于婚前我们对彼此的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我心里很想离婚,但是听我的朋友说,谁先提出离婚,就要少分财产。我和丈夫这些年虽然在城里没什么财产,可是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已经在老家的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我很害怕我先提出离婚房子就归丈夫了,但不离婚我又觉得生活太憋屈。

  请问,法律对离婚分财产是怎么规定的?谁先提出离婚真的就是谁吃亏吗?(读者 华萍)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谁先提出离婚,就要少分财产”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谁先提出离婚并不会影响离婚时财产的分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你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你们可以协商如何分割该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晚婚晚育休产假是多长时间?

  我和丈夫结婚五年了,因为忙于工作,一直没要孩子。现在我们都已经三十多岁了,准备要小孩,属于晚婚晚育。听说晚育的产假比一般规定要多一个月,我就打算在怀孕后向单位多请一段时间的假,回我的老家生产。但是,我向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后,该部门负责人却对我说,国家法律没这一说,我不能享受特殊待遇。

  请问,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

  国家规定的婚假是三天,产假是九十天。但是,国家鼓励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此,全国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你可以产查阅你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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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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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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