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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强拆权”的取消是对民意的尊重

2010年12月20日 15: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2月15日新华网)

  有据可查的是,真正从法律上赋予地方政府在违章建筑上的“强制拆除权”的来源,源于2007年《城乡规划法》的通过,在该法中明文规定了地方政府“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这一立法性的探索和实践积极意义不容低估,某种方面提高了政府管理社会的效率。然而,无可肯定的是,正是因为在地方政府“强制权”的规定上的过于笼统和“宽大”,导致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在适用“强制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限上,有滥用和违法适用之嫌。在一个地方政府过度追究城市化和GDP思维模式的主导之下,个别地方官员为了达到提升政绩和形象的目的,将“强制拆除权”滥用到了一个和被拆迁者极度对立的地步,类似于唐福珍的无奈“自焚”、某地被拆迁者的“自制土炮”以维权,到时不时出现的因拆迁而出现的暴力冲突......这些,都与对地方政府强拆权的羁束不力有关。

  窥诸时下现实,国家有关方面能从调整社会纠纷的角度考量,拟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取消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权,这是一个经过多年之后的法的意义上的进步,也是政府理性消弭和解决问题、关注民生利益方面的高度体现。

  一方面,让地方政府的强制拆除权“退出”,符合法的公平原则。政府行政权力需要监督,但一个赋予了地方政府强制拆除权,但却少有外部监督的权力,是极易走形的。在旧的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拆除权行使上,地方政府是一个既充当裁判员也担当运动员的角色。在一个完全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的拆迁市场,个别官员的思维一旦走偏,最终也是伤及无辜。所以,让政府的“强制拆除权”主动退出,让法院来充当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最终“裁判”,这符合法的理性和预期。

  另一方面,将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排除于拆迁市场之外,也是由行政权力的本质所决定的。政府行政权力要讲究效率,但一个理应受监督的公权力更应讲究公平。过去,在屡屡引人诟病的强拆悲剧中,个别地方正是过度讲究了发展的效率,而失却了或漠视了公平。就这个意义而言,政府“退出”强制拆除权,也是离社会公平正义更进了一步的标志。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和民众是血浓于水的关系。个别地方因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实际上正是政府和公权力缺乏对民众和民众利益的真正善待、尊重有关。一旦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对地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了限制,就犹如将一个可能演变成“变异的公权力”的公权力关进了“笼子”,这不仅有利于民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是政府真正维护民众根本利益、以民生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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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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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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