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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醉驾即拘役”还须进一步细化完善

2010年12月22日 18:31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同时,二审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比于此前一审稿的内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次针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二审稿,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这集中体现在,彻底删除了此前显得画蛇添足的“情节恶劣”前置条件,而代之以简洁明快的“醉驾即拘役”。

  这意味着,今后凡是醉酒驾驶,一旦被查获,就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接受司法审判、刑事惩罚,而不再仅仅是目前一般违法和行政处罚意义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了。而据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务人员醉酒驾驶,那么除了 “处以拘役”,“开除公职”也将成为其难以避免的命运。因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过,“醉驾即拘役”的新草案虽然进步明显,但其中的局限和不足也同样难以忽略。一方面,“醉驾即拘役”中的具体拘役期限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依据《刑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且“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这意味着,将来在司法实践中的 “醉驾拘役”完全可以是这样的结果:“拘役一个月,其间可回家两天”。事情若果真如此,这样的刑罚会比现行的 “十五日拘留”严厉多少,不能不让人有些疑虑和担忧。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规定“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的同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之后(如因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究竟应该怎么办、如何具体定罪量刑,此次二审稿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而是仅仅含糊的表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近年来公众之所以一直强烈呼吁 “醉驾入刑”,一个根本原因和背景正在于,此前许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醉驾犯罪,依据现有法律难以实现准确、足够严厉的定罪量刑。比如,一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醉驾犯罪,往往被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理,或者不得不曲线借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实现严惩。

  现在,新的“危险驾驶犯罪”草案,除了“醉驾即拘役”之外,既不具体规定醉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刑罚标准,也不明确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仅仅笼统地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残缺不全“半拉子”罪名——既没有清晰完整地解决 “醉驾入刑”的所有刑罚问题,也没有满足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全部司法期待、并确保针对醉驾行为的社会正义的充分实现。

  张贵峰(湖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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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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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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