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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公务员醉驾,本该是从重处罚才对

2010年12月23日 05:5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背景新闻“醉驾一律入罪”引发委员热议 公务员应率先垂范

  醉驾一律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12月22日《新京报》)。

  醉驾是一律入罪,还是应当考虑符合“情节恶劣”才能入罪,这样的争论本属正常。不正常的地方在于,有的委员提出,“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也就是说,考虑到公职人员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付出的代价太大,能否给他们一个特殊照顾,醉驾入罪缓行一下。

  我知道这位委员的逻辑。普通人要是醉驾被刑事处罚,顶多坐几个月的牢而已,但是公务员醉驾被刑事处罚,不但要坐几个月的牢,还要被开除公职,特别是一些官员,几十年奋斗来的官位也保不住了,如此,醉驾入罪,公务员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所以,能否对公务员网开一面或者给予特殊照顾呢?

  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罪,公务员醉驾就能享受特殊的待遇或者因为照顾公务员情绪而让法律缓行吗?何况,公务员在醉驾后被判处刑罚付出的代价太大,难道不是因为公务员本身占有的资源太多所致的吗?公务员工作稳定,福利多多,还有各种灰色收入,又掌握了社会各种资源,成为太阳底下最让人羡慕的职业,这从成千上万的人挤着上公务员这道独朩桥,成百逾万的人报考一个公务员职位可见一斑。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讲,你享受的权利越大、你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更大,当公务员违法醉驾被判刑时,当然理应剥夺他的公务员身份,附属于这个身份的各种利益也应当去除。

  在我们这个有着“民以吏为师”传统的国度,强调公务员不能有超越于普通人行使醉驾的特权更具有标本意义。公职人员的行为往往会给普通人作榜样,公职人员守法,普通人也会学习守法,公职人员带头违法,普通人也会跟着违法。如果在醉驾的问题上,公务员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有特殊待遇,那么,公务员就可能为所欲为,普通人也就跟在公务员后面,我们打击“醉驾”的努力可能就会成为泡影。

  再者,对于公务员醉驾严厉打击还具有整饬吏治的现实作用。一是目前官场流行着在酒桌上提拔干部的“潜规则”,酒量越大或者越敢卖命地喝,那么就意味着对领导越忠心,获得提拔的几率越大;二是公车私驾的现象很严重,许多人驾驶公车赴私宴。如果醉驾入罪,进而公务员丢失公职,官员丢失官位,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两种不良风气,但至少也可以减少这种愈演愈烈的恶习。

  在我看来,目前讨论醉驾入罪的问题,根本不应当讨论公务员醉驾是否可以网开一面、从轻处罚或者考虑公务员感受而缓行的问题,而是必须讨论基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是否应当从重处罚的问题。譬如,如果对普通人醉驾考虑必须“情节恶劣”才能入罪,那么,就应当考虑公务员凡醉驾就应入罪;或者对所有的公民醉驾一律入罪,那么公务员醉驾就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江西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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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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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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