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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今就拆迁条例上书 建议土地使用权价值列补偿

2010年12月27日 05:1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正式拟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与初稿相比,正式稿新增了两方面修改意见,对原9方面意见(详见本报昨日报道)也进行了修订。

  新增意见强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包括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因为,当前的征收,更多的不是看重房屋,而是房屋下面的土地,征收应当考虑土地的使用权价值。

  昨晚,曾参与去年12月1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废改拆迁条例的北大法学教授沈岿告诉记者,正式修改意见今日会以特快专递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新增修改建议】

  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二次意见稿第16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修改建议:第2句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包括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更多地不是补偿日益折旧的房屋本身,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该在补偿条款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从而有利于区别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形成的不同方式,适当考虑历史因素,进行不同的评估。

  征收实施机构性质

  征收机构应是非营利组织

  二次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修改建议:第2句修改为:“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

  理由:二次意见稿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放在最后易引起歧义:究竟该机构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还是受委托从事的房屋征收实施具体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我们认为,应该明确此类机构本身的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对原有9方面建议的补充修订】

  所征土地禁改变建设用途

  修改建议:第8条增加1款作为第5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后,禁止在所征收的土地上进行任何不符合作出征收决定时所公布的征收目的的建设活动。”

  理由:实践中已经出现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征收后,将收回的国有土地又擅自转为商业利益开发的现象。对此欺骗民众和被征收人的行径,应该予以严厉禁止。

  补偿协议需三分之二同意

  修改建议:第22条第1款增加1句:“其中,征收、改造旧房屋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理由: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征收、改造旧房屋的方案征得房屋所有权人2/3以上同意,并不意味着对每家每户就一定能够按照二次意见稿的原则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征收、改造旧房屋的补偿协议仍然需要达到2/3以上的签约率才能生效,从而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记者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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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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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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