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2月30日电(索有为 林晔晗 游小勇)陈伟良和曾必强在吃了8个多月后的“号子饭”后,在30日终于走出了拘留所大门。从坐监4年到缓刑5年,二人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盗木27方,罚金五万元、义务植树造林10亩并保证种活。30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后,二人立刻被警车送到了造林现场,此事成为当地的“趣闻”。
2010年3月1日至2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民陈伟良、曾必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民工盗伐墩子林场集体所有的林木并非法出售。3月3日,二人被抓获。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砍伐迹地范围5.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7.0014立方米。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惠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盗伐林木的量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也提出抗诉。
此案二审期间,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多次向法官表示,对于自己盗伐林木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愿意以实际行动为遭自己损害的山林补种上树苗,以弥补自己的罪过。并向法官写下保证书,愿意接受损坏林木5倍的惩罚,按照林业部门划定的地域补种树苗。
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在广东高院未制定具体数量标准情况下,适用法律正确,对抗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的抗诉及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有悔罪表现,并且承诺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对两上诉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当地林业局指定了10亩山林作为两名被告人种植树苗履行区域。
惠州中院刑一庭庭长陈健称,近年来,各级法院把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比例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大多做法只是局限于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此案法院的处理方式,既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又给予其经济处罚,还让其受到劳动处罚。对此案审判实际上是降低了主刑、加大了附加刑、责令其参加社会义务,使其对社会的侵害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弥补,这应是最佳的刑事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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