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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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
2009年03月26日 19: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百零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货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澳门货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

  第一百零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第一百一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工商企业的自由经营,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并开发新产业和新市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完善劳工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

  第一百一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自行制定航运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出其港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营的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

  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发展中西医药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澳门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新闻、出版政策。

  第一百二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宗教组织在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可保留原有的资格。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并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第一百三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有关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

  第一百三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服务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

  第一百三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

  第一百三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三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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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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