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发言人重申《基本法》没有“公投”制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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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发言人重申《基本法》没有“公投”制度
2010年04月07日 08: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7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6日表示,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必须遵守《基本法》的规定。以政制发展的议题作所谓“五区公投”,并不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中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

  港府回应6日的游行集会时表示,《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制度,或创制“公投”制度。在香港进行任何形成的所谓“公投”,都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没有法律效力的,特区政府是不予承认的。

  发言人指出,注意到香港市民普遍对所谓“五区公投”不表认同。最近社会上有关政制发展的讨论更趋务实和理性,将有助促进社会良性互动和有利于香港取得进一步民主化。反之,所谓“五区公投”只会分化社会,对进一步推动香港政制向前发展,设置新障碍,无助社会达成共识。

  发言人重申,要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修订2012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要依照《基本法》的安排,争取三方面的共识,即是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人大常委会认同特区政府提出的方案。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是不会受到立法会补选的结果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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