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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旅游局跟进最低团费方案 冀与业界共促发展

2008年02月21日 10: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2月21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旅游局长安栋梁在回复立法议员梁玉华的书面质询时指出,特区政府一向对“零团费”、“负团费”及“买头”等现象十分关注,也有跟进由澳门业界设立的“澳门游”最低团费方案。旅游局冀与业界共同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

  基本团费非法例强制

  安栋梁表示,有关方案针对打击“零团费”、“负团费”,鼓励制定“合理成本、诚信经营”的措施,但基本团费规定只是业界的建议及共识,并非法例强制性规定。基于自由市场原则,团费是按实际需求而厘订出最佳价格,有关基本团费的建议能否落实执行,有赖业界的积极参与及自我监督,旅游局也乐意提供所需协助。

  为使旅客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的祸害及危机,旅游局即将推出与业界共同制作的小册子,提醒来澳旅客相关注意事项。

  导游属自聘自由职业

  至于旅游从业员,安栋梁指根据规管模式可分为受雇和自雇两类,现行的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规章所规定,导游属于自由职业,为自聘人士,具有百分百的自由度和自主权。

  安栋梁表示,上述规定是立法者在1993年编写当时的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规章时的一个取向。

  当时立法者在听取业界意见并获得他们同意后,认为强制规定导游为全职员工及厘订导游最低工资可能会妨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因而没有朝此方向考虑。2003年修订第48/98/M号法令时,经听取业界意见后,也维持导游属于自由职业这个取向。另根据自由职业章程,导游是按其提供之服务收取报酬,其每周及每年的休息时间全由导游自行选择。

  纳入社保自雇劳工类

  除上述规则外,考虑到导游代表团体所表达忧虑后,特区政府已于2006年将导游纳入社会保障供款制度之自雇劳工类别,进一步加强导游的社会保障。

  此外,根据经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订的第48/98/M号法令规定,当中明确禁止了旅行社向导游要求或收受金钱、财产利益或任何其它利益,且由业界与旅游局共同制订的“澳门游”接待社的管理机制文件中也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部分或全部费用,但上述规定之保障必须有赖于相关人士的举报及举证才能实现。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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