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遗产案”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摘要大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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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如心遗产案”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摘要大意
2010年02月02日 21: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香港高等法院2日早上就已故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千亿港元遗产案作出裁决,判华懋慈善基金一方胜诉。图为华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师何文基表示,对判决感到开心。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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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高等法院2日就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世纪争产案作出裁决。法庭裁定陈振聪持有的“2006年遗嘱”为伪冒,判华懋慈善基金一方胜诉。

  法庭判词长达三百余页,并同时公布一份判词摘要(原文为英文)。以下为判词摘要的大意内容(注,翻译或有不确之处,仅供参考)──

  华懋慈善基金 诉 陈振聪

  判词摘要

  1、法庭宣布龚如心2002年7月28日立下的遗嘱具法律约束力,并对2006年10月16日订定的所谓遗嘱作出不利判决。法庭同时驳回第一被告(注,指陈振聪)的反诉。

  2、法庭认为,“2002年遗嘱”乃龚如心适时签署,并与遗嘱条例第五章第一项相一致。法庭并进一步发现,“2002年遗嘱”并非龚如心为了请求中区政府协助其与公公(王德辉之父王廷歆)遗嘱诉讼案的手段,“2002年遗嘱”真实反映了龚如心希望将自己的财产捐予慈善事业的长期意愿。“2002年遗嘱”是龚如心慈善抱负的结晶,这一抱负具连续性,在遗嘱纠纷中贯彻始终。一直到死,龚如心计划使原告继续发展由自己一手开创的慈善事业,而不理会遗嘱纠纷结果如何。

  3、至于龚如心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法庭认为开始时仅是顾客与风水师的关系。即使1992年后两人建立亲密关系,第一被告同时亦只是龚如心的风水师,并从中获取资金上的好处。龚如心亦一直明白,第一被告不会抛弃原本的家庭与妻儿。第一被告乃有家室之人,而龚如心永不可能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员。就龚如心的考虑看来,她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亲密关系,是一个永远不愿让他人得悉的秘密,她愿这秘密在她死后,随她长埋入土。在龚如心于2002年立下遗嘱时,她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让她将自己的实业捧手予他。从龚如心经营的实业方面来看,她将自己的慈善目标看得比第一被告重要。

  4、在遗嘱纠纷结束后,第一被告重返他作为龚如心风水师及密友的“角色”,他为龚如心提供风水服务,并获取经济得益。两人之间的暗中亲密关系仍持续,这也是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制定另一份遗嘱的本意。法庭认为,在龚如心于2006年立下另一份遗嘱时,其原本的慈善遗嘱并无改变。

  5、综合所有事实证据、专家意见,以及间接背景情况──如龚如心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龚如心在2006年10月期间的思维、心态,法庭认为,“2006年遗嘱”未经龚如心签署,且未经遗嘱见证人王永祥(Winfield Wong)、吴崇武(Ng Shun Mo)鉴定。“2006年遗嘱”并非龚如心在王永祥及吴崇武见证下,于2006年10月16日立下的文书。法庭指出,该文书是由王永祥证明过的特定遗赠遗嘱(Specific Bequest Will)。关于证据的分析,概括如下。

  6、源自文件检验的事物证据确凿,但必须同时与见证2006年遗嘱执行文件的证人证词一同考虑。

  7、静电数据探测器上的证据显示:

  •“2006年遗嘱”的签名与笔迹显示,该文件签署时被放置于未签署的文件之上,也就是说,在“2006年遗嘱”签署时,两份文件放置于一起。

  •文件在“2006年遗嘱”签署三个签名时,未有重大移动,也未引致未签署的文件或“2006年遗嘱”移位。

  法庭接受吴崇武提供的证据并认为,在龚如心与两位遗嘱见证人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相关文件时,文件上面只有一份一页文档。联同静电数据探测器的左证,排除了“2006年遗嘱”是2006年10月16日所签署文件的可能性。

  8、法庭接受王永祥提供的证据并指出,龚如心的确于2006年10月16日在两位见证人面前签署文档。法庭同时接受王永祥提供的另一个证据──文件由龚如心交给他来公开,他首先拿起文件公开宣读,其后交回龚如心签署。在整个过程中,以下的动作可能致使两页纸滑动:

  •从桌子上拿起文档扬起;

  •将拿起的文档放回桌面;

  •文档被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

  •将文档在桌面范围内翻转;

  •调整文件,使适应签署者的角度。

  假设有两张纸(法庭指这并不让人信服),不可避免在上述过程中,产生部分移位。这又是一个与静电数据探测器证据有出入的结果。这揭示了“2006年遗嘱”并非在所称的时间执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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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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