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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台新指引:拥有逾20张儿童色情照即入狱

2008年07月17日 09: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7月17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鉴于香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2003年生效以来,法庭处理管有儿童色情物品案件时没有一致的判刑标准,香港上诉庭16日颁下判刑指引并大幅加刑,表明为达到阻吓及保护儿童的目的,只要拥有多于20张属第一级的儿童色情物品,便可判处实时入狱。

  律政司早前就两宗管有儿童色情物品案,向上诉庭申请加刑。高院首席法官16日在判辞指出,有人可能质疑,犯罪者多只是在家中私下拥有此类物品,新的判刑指引太严苛,但他认为这观点过于狭隘,因为法庭有责任以宏观角度考虑,更重要是保护那些容易受伤害的儿童。

  案中答辩人电工万广财(31岁),被控藏有1157张儿童照片及245段影片,其中550张照片及188段影片属淫亵程度第三至四级,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以及罚款2万元。由于万广财曾经非礼12岁女童,上诉庭称在新的判刑指引下,理应入狱3年。

  另一答辩人是香港大学副学士学生何恩桥(20岁),被控藏有8290张相片及205段影片,其中558张相片及76段影片达第三至四级淫亵程度,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根据新指引,上诉庭认为何因为未满21岁,可判入教导所,但若何年已满21岁,理应入狱两年。

  不过,由于新指引是针对颁下判辞后犯案的人,故不会对上述两名答辩人加刑,但上诉庭重申,他们涉及的案件严重,应在区域法院处理。

  法官又说,在考虑禁止拥有儿童色情物品时,不能忽视单纯拥有此等物品的严重性,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才会有人制作及发布这类物品。另外,儿童色情物品对儿童的伤害未能尽录,不单对物品中的受害儿童造成心理及身体上的创伤,更会鼓励恋童者及有关行为。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上诉庭认为有必要就此类罪行判处阻吓性刑罚,除非有特殊因素,否则干犯者一律要实时入狱。上诉庭亦强调,有关指引只是处理拥有物品者,若涉及制作及发布,有关刑期则更高。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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