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乐坛教父"告杂志诽谤 曾是梅艳芳刘德华老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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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乐坛教父"告杂志诽谤 曾是梅艳芳刘德华老师
2009年02月26日 1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26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有“乐坛教父”之称的著名歌唱老师戴思聪,日前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指《壹周刊》于2006年3月及8月两篇有关戴与艺人郑嘉颖的合约纠纷的文章,其内客对他做成诽谤,要求赔偿。

  据入禀状指,该两篇文章严重损害戴思聪的声誉及形象,更令他失去工作机会,并患上抑郁症,故要求索偿。

  申索人为戴斯聪(又名戴思聪,69岁),答辩人为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据入禀状指,答辩人于2006年3月23日及8月3日发表两篇题为“卖身契追命 郑嘉颖:唔好逼死我”及“庙祝爆料 郑嘉颖点七星灯救命”的文章,其内容对申索人做成严重的诽谤。

  入禀状也就文章的内容,逐点作出反驳,并指文章的内容全属虚构。

  入禀状指答辩人恶意中伤申索人,使他的声誉及形象严重受损。申索人原定于2006年底举行五场演唱会,每场收益约60万元,且联络了嘉宾,但最终因答辩人的文章使计划胎死腹中,令申索人损失。申索人也因此要看精神科医生,并证实患上抑郁症,且需时接受治疗。申索人遂要求答辩人作出损害及惩罚性赔偿。

  戴思聪为著名歌唱老师,学生有艺人及名人,如梅艳芳、刘德华、黎明及郑嘉颖等。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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