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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选举法下月中生效 被选举资格改18岁

2008年09月23日 10: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议会一度休会,让议员商议完善修订《议员章程》条文。(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郑志强与立法会顾问探讨法案行文。(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中新网9月23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明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游戏规则”敲定,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22日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将于10月15日生效。

  立法会22日细则性讨论和表决《立法会选举法》,特区政府就法案最后文本提出若干技术性修改,大多数条文获议会一致通过。一如会期前获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同于今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负责法案细则性审议的立法会一常会主席关翠杏表示,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接受特区政府的立法取向,认为确有必要修订现行的《立法会选举法》。

  然而,特区政府在最初文本中提出的一些重大修改,如选举管理委员会组成架构、未遂犯的处罚等规定,经与委员会分析后,接纳委员会意见,作出相应调整。法案中更改补选期和议员豁免权的建议,与《议员章程》相抵触。经协商后双方达成共识,在有利于打击选举犯罪和补选安排的前提下,相应修改立法会《议员章程》的相关条款。

  根据现行法律被选举人必须为年满21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委员会认为,既然18岁已是成年,不应再缩小被选举资格的范围。因此,法案最后将第五条规定的被选举资格的年龄改为18周岁。

  关于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委员会深入讨论法案第122A条“选票的嗣后不予计算”的第一款,最后双方共识认为,这一规定有违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且与《基本法》和《议员章程》关于导致议员资格丧失的情形等之规定相冲突,因而决定删除这一规定。

  犯罪未遂的刑罚等同于既遂的建议,曾在委员会惹来激烈讨论,特区政府曾坚持这是打击选举不法行为的较佳方法,委员会则认为这做法违反《刑法典》原则。双方最后同意将法案的规定仅例外地适用于法案所规定的某些犯罪,而在一般情况下仍然维持对于未遂犯减轻处罚。

  另外,细则性审议中进一步澄清了贿选所涉及的“物品或利益”的定义,一些价值低微的传统纪念品,以及选举活动的一般物品,不应包括在该罪状当中。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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