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廉署:现在是立法防治私营领域贿赂适当时机——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港澳新闻
    澳门廉署:现在是立法防治私营领域贿赂适当时机
2009年03月25日 10: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澳门廉政公署助理专员杜慧芳、顾问胡家伟代表特区政府引介法案。(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中新网3月25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廉政公署助理专员杜慧芳24日到立法会引介《私营部门贿赂的防治》法案时表示,随着澳门逐渐走向国际化,营商环境越趋复杂。在参考内地与香港的相关法律后,有关单位认为现正是澳门立法防治私营领域贿赂的适当时机。

  杜慧芳表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作为缔约国的中国,自200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后第30日起,《公约》正式在中国生效,并同时适用于澳门。公约所述,各缔约国均“关注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的严重性,它破坏民主体制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

  因此,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立法将一些腐败行为,包括公共领域的贪污行为定为犯罪,并指出“各缔约国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这些应当考虑立法的工作包括私营部门的贿赂。

  杜慧芳指出,自赌权开放后,澳门逐渐走向国际化,营商环境越趋复杂,现正是澳门立法防治私营领域贿赂的适当时机。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明确指出,特区政府会针对有关部分立法,并透过部门及机构研究有关情况。此外,特区政府已于去年底成立专责小组草议法案的内容,早前已提交至行政会审议及公布。

  杜慧芳介绍,法案界定私人部门内透过出卖、收买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使其违背职责的行为属行贿或受贿犯罪,有关定义符合公约的要求。但单纯答谢,如提供小费等,在不影响有关人士职责行为的情况下,则不属犯罪。

  法案也将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分一般犯与加重犯,两者以有关犯罪行为是否“足以损害公平竞争或引致第三人财产受损”这准则来划分。在参考及分析香港的具体个案后,有关单位认为,行贿、受贿对社会价值的侵害原则上相同,故法案建议行贿、受贿的犯罪刑罚幅度相同,但具体量刑则由法官根据实际个案的情节判处。基于相同理念,法案也建议适当调整公营部门贿赂犯罪的刑幅。

  法案中附有“戴罪立功”的部分。杜慧芳表示,不论是行贿或受贿者,如有关人士具体协助收集关键性证据以确定或逮捕有关犯罪的其它行为人,或以任何方式作关键性贡献以查明真相,可由法官裁定予以减轻处罚或免被处罚。

  此外,法案订明将私营部门的贪污纳入廉政公署的监察范围,但不妨碍其它刑侦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编辑:刘羡
    ----- 港澳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