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男子强奸变性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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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男子强奸变性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2009年09月10日 16: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9月10日电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大法院判决称,即使强奸户籍上是男性的变性人,强奸罪也成立。

  韩大法院第3部10日在对因强奸变性人而被起诉的A某(29岁,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及被害者保护等相关法律)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的原判。

  法院表示:“原审判决合理,不存在引发法理误解的违法性。”

  A某在今年8月末闯入釜山某住宅,用凶器威胁变性人并对其进行强奸,还抢走10万韩元。

  一审和二审判决称:“受害者从小就认为自己是女性,后被确诊为患上性转换症,进行了变性手术,此后被公认为是女性。因此,该受害者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个体‘妇女’。”

  韩国大法院于1996年就类似事件曾判决称:“性染色体是男性,且内外部生殖器结构与女性不同。此外,没有身为女性的生殖能力,因此不能将变性人受害者视为刑法上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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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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