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法”运动
程海,安徽籍律师,2007年因本人的户口迁移问题曾将北京和合肥两地的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从而为媒体和公众关注。
程海2003年10月份来北京发展,每年要去派出所办一次暂住证,这种状况到了2005年3月其在北京佳运园小区买房后也没有任何改变,换领身份证、办理出国护照,都要跑回千里之外的老家合肥;装网通公司的固定电话,竟然需要有北京户口的人提供担保。他开始感觉这种“长期暂住”的制度有问题。
于是他开始翻阅有关法律,他当时的想法是:“如果没有一部有关户口的像样的法律,就提出一个制定此类法律的公民建议;如果有关的户口法律本身有问题,就提出一个修改法律的建议。”
结果查下来一看,“我们不仅有这样的法律,而且内容还不错,”这部法律就是1958年出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这是我国至今仍在生效的唯一的一部户口法律。”他说。
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
程海据此认为,在北京生活了3年多时间并已经在此买房的事实,足以说明北京是自己的常住地——常住地的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被明确阐明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程海据此认为自己常住地所属的昌平公安分局和其派出机构东小口派出所应该为自己登记户口。
而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他在北京的暂住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上述登记机关应有为自己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义务。
于是,2007年3月12日,他向昌平区公安分局和东小口派出所寄去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次日,他又向现户籍所在的合肥市庐阳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三牌楼派出所寄出了户口迁出申请。
3月26日,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回函,拒绝他迁入,理由是他不符合北京市有关户口迁入的政策;4月13日,合肥市也拒绝了他的户口迁出申请,理由是根据公安部的规定,需迁入地先开出户口准迁证。
迁户申请遭到拒绝后,程海于4月18日和19日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自由迁移手续。自此开始,一系列针对户口的诉讼案件陆续展开。
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合肥,庐阳法院先是以其告错对象为由驳回了第一次起诉,在程海将被告由庐阳公安分局改为三牌楼派出所后,又以被告“已尽职责”为由,判决驳回程海的诉讼请求;在北京,昌平法院以“昌平分局不具有为起诉人程海办理户口迁入的职责”为由,行政裁定不予受理,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也以其所诉事项“不符合行政立案条件”做出维持原来裁定的终审裁定。
在2007年6月份被受理的程海诉北京市公安局的案件,因过程曲折而备受关注,最终也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被驳回,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做出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
但这样的结局并没有打击到程海,或者说,这本就在他的预料之内。
在他看来,这些看似铺天盖地的败诉或者被驳回,援用的却是同一个理由:按照有关户口登记的文件,程海不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而程海恰恰认为,正是这些被援用的下位的户口登记文件,对上位的《户口管理条例》构成了非法的侵犯,颠覆了该条例的自由迁徙精神。
他努力寻找更多的案源,以求对这些“犯上”的户口文件构成围剿之势——程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犯上”的户口文件主要侵犯了五种人群的权利,新出生孩子的落户问题正是其中之一。所以当张勇找上门来时,程海形容其儿子硕硕是“上天送来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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