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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奥会游泳项目特征及竞赛规则要点

2008年09月02日 16:04 来源:北京2008年残奥会官方网站

  游泳的项目特征

  游泳具有很广泛的适应性,所有的残疾人运动员都可以进行练习和锻炼,加快身体康复,体验水中乐趣,增强对生活的信心和热爱。残疾人游泳运动和普通人游泳运动一样,不同的是他们要克服自身的不足,去完成和常人一样的游行。视力障碍的运动员通过对水线的触觉,把握游行方向完成比赛,可以锻炼他们敏锐的触觉和听力,弥补视力的不足;肢体残疾的运动员,在游泳中只能使用单手/单脚,或者只有双手/双脚游行,可以提高他们的身体平衡能力,强化肢体力量;智障的运动员通过游泳动作的刺激,可以促进自我控制能力的改善。

  残疾人游泳比赛也是运动员之间水中竞速的比赛,但与正常人的游泳运动相比,残疾运动员需要用残缺的肢体在水中搏击,克服身体的不平衡和各种障碍,具有很强的感染力。

  游泳竞赛规则要点

  由于身体障碍的限制,残疾人游泳比赛的规则以及竞赛组织都有相应的特殊规定和服务要求。

  赛场协助人员

  赛场工作人员只能单独协助运动员完成出入水动作,而不可进行口头交流。对于有视觉障碍的运动员按要求可在个人比赛和接力比赛中有一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引导。例如:允许其在总裁判长发出长哨后,发令员发出“各就各位”口令前,由引导员帮助确定方向。全盲运动员比赛过程中接近池壁时,由引导员利用提示棒(竹竿一端绑上海绵)敲击运动员背部提示。

  比赛出发

  残疾人游泳比赛的自由泳、蛙泳、蝶泳和个人混合泳比赛均采用跳台入水,仰泳和混合泳在水中出发。对残疾运动员允许的特殊规则有:

  (1)在发令员发出长哨后,发出“各就各位”之前,允许有视觉障碍的运动员先确定其方向;

  (2)对于保持平衡困难的运动员,允许辅助人员协助在起跳台上保持平衡。如:扶住手、腿等;

  (3)允许运动员在跳台边起跳入水;

  (4)下肢残疾的运动员可在起跳台上采用坐姿;

  (5)运动员可在水中出发,但要求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前有一手触池壁;

  (6)如果运动员无法自己触及池壁,可使用辅助器具,但应经技术代表检查,确保安全;

  (7)S1,S2,S3级运动员在听到出发命令前,可用器具将脚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允许使用任何推动力;

  (8)运动员为听力残疾者,允许向运动员传递非语言出发信号。

  其他特殊规定

  比赛按规定出发后,途中竞速的特殊规则有:

  (1)视力残疾的运动员在出发或转身时误入一条未使用泳道,可允许其在该泳道上完成比赛;如果有必要应要求该运动员回到正确泳道,可在确认运动员的名字后给出语言提示,但不应干扰其他运动员比赛。

  (2)蛙泳中对于无法用脚蹬池壁的运动员,允许在开始和转身时采用不对称挥臂姿势;腿部残疾的运动员,不要求腿在发力时呈外蹬姿势。

  (3)自由泳接力比赛中游蛙泳的运动员:

  ①相当于或低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可参加自由泳接力比赛使用蛙泳姿势,但运动员应保持S级;

  ②高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只能参加高一级的自由泳比赛。

  (4)如果视力残疾者无意中违规影响比赛,裁判员有权判部分运动员重赛;如果是在决赛中,裁判员应判重赛。

  (5)视力残疾的接力队采用分级分数计分,每个队员有一定的分级分数,例如:S11队员为11分,S12队员为12分等等,4×100米接力赛的4名运动员合计的残疾总分数不得超过49分。

  (6)功能残疾运动员的接力赛团队采用分级计分。每个队员有一定的分级分数,例如S6级队员为6分,S10级队员为10分等等。功能残疾运动员4×50米接力赛的团队分级分数不得超过20分;4×100米总分不超过34分;盲人组总分不能超过49分。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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