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中国犯人首次被执行死刑 日官员称判决合理(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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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中国犯人首次被执行死刑 日官员称判决合理(2)
2009年08月04日 18:03 来源:中青在线-青年参考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三,弃尸后,松本的奔驰车被停放到距案发地点40多公里的久留米市某停车场,作为外国留学生,涉案人对当地地理的熟悉程度让人吃惊。

  第四,铁块、哑铃均为提前购置,表明巍巍等早已决定杀人弃尸,但3人与松本一家仅有一面之缘,将动机局限于抢劫显得有些牵强。此外,松本一家曾购买巨额家庭保险。舆论据此猜测,作案的中国人系受人指使,幕后真凶另有其人。日本《文艺春秋》杂志、讲谈社甚至先后刊载专题,影射松本妻兄梅津知敏图财害命,买凶杀人。梅津则以诽谤为由将这些媒体起诉,并全部胜诉。

  5.日本民众对死刑意见分歧

  对在日中国人首次被执行死刑,有不少日本网民发表议论。有人说:“死刑犯只有100人左右,中国人占了4个,比例实在很高。不希望中国人再来。”还有的说:“陈被赶出来本是自作自受。而与被害者无冤无仇的亲戚却轻易协助作案,实在可怕。”

  也有网民对陈德通的妻儿表示同情:“陈的妻儿也遭到报复,实在让人同情。这种事情日本也有。我还是愿意结识善良的中国人。”

  还有部分人认为:“日本没有遵守‘半年内必须执行死刑’这一制度,才是问题所在。死刑不分国界,不管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如果接受了应得的法律制裁,都不应该有怨言。”

  一些反对死刑的人士则强调:“被告在执行死刑前已有悔过之心,也许应给他机会让其改造。长时间的改造能看清当事人是否真心悔过。我们反对人类自相残杀。”

  参考资料

  判处外国人死刑的刑法学依据

  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内发生的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包括判处死刑),涉及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事关维护国家主权和协调国际关系,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这方面的规定。从各国刑法条文和理论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管辖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

  其中,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的,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现行《日本刑法典》第1条中也有与之类似的规定:“本法对于在日本国内犯罪的,不论是什么人都适用。”日本司法机关判处在日中国人死刑,其法律依据就在于此。

  对于外国人在本国犯罪的,各国刑法通常采取和本国公民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例外的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特殊外国公民。如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万钧)

  相关报道

  被称为“死神”的日本前法务大臣

  与目前在位的森英介不同,日本前法务大臣鸠山邦夫,执行死刑的频率远远超过后任。去年6月18日,《朝日新闻》晚报在专栏“素粒子”中,称曾为13人执行死刑的鸠山邦夫为“死神”。文章这样写道:“永远的死刑执行者——鸠山邦夫。他怀揣自信与责任,每隔两个月就为死刑放行,创造了新纪录。他的别名就是——‘死神’。”

  这一说法引起了广泛争议。鸠山邦夫在一次记者会上表示:“虽然实施极刑令我的心情难以平静,但我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贯彻社会正义。”他还边敲桌子边抗议:“死囚并非被死神带走,我抗议这种侮辱死刑犯的轻率的报道。”

  《朝日新闻》事后的表态较为暧昧。“我社收到了上千封抗议信,批驳我们言辞过分。我们虽然理解法务大臣的良苦用心、被害者家属的痛苦,但报道本意是指出执行死刑总数很多,并没有中伤大臣的意图。看来,我们得多多磨练表现的手法和技巧了。”

  支持废除死刑的评论家也曾表示,不能理解鸠山邦夫屡次执行死刑的行为,他似乎在炫耀自己作为法务大臣的权力。(陈治位 吴逸若)

【编辑: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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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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