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新修订行政监察法利于强化行政调查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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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修订行政监察法利于强化行政调查权

2010年06月29日 09: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备受关注的行政监察法修改工作在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据了解,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距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4个多月。这一决定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行政监察法自实施以来,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完善。

  在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对此次的行政监察法诸多亮点进行了解读。

  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此外,还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

  “这个修订的意义在于,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屈万祥举例说明,“比如说城管人员,再如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近年来,举报人信息泄露、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屈万祥也坦言,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订强化了监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安全上的责任,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杨建顺认为,这一规定有两个意义,一个是走群众路线的意义,第二个是体现了对积极参与行政监察者权益的保护。明确对举报人的保护体现了此次草案在体制机制上比较大的改进。其中,明确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是行政法中的说明理由的机制,也是一种互动的机制,也是对群众参与热情和精神的肯定和激励。“这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机制予以支撑,如回复形式、如何确保在回复过程中不会泄露信息等。对不实名举报的如何处理,这一块还是很重要,也是需要关注的,这样才能对参与权的保护更加到位。”杨建顺说。

  对于此次修订中关于举报人保护及举报处理的规定,杨建顺分析,一直以来,我们都提倡参与型的行政,这跟行政主体权力的法定性构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监察机关单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监察的话,受到信息源、财源、各种手段的限制;而群众举报在中国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比较受重视。完善对举报人保护及举报处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行政调查机制的建构,这对于行政监察中行政调查权的行使、行政信息收集权的落实都是有积极作用的。本报见习记者任雪 本报记者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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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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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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