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缴存标准按现任职务拉开档次,最高的是厅级干部1600元/月,最低的是办事员300元/月。按照缴存规定,每年财政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表面上看,江门市推行廉政公积金有利于公务员廉洁从政。但仔细思索,廉政公积金有商榷之处。
首先,如果确有必要设立廉政公积金,那么,公积金的来源应是公务员个人的财产,公务员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纳税人承担了公务员的工资后,没有义务承担廉政公积金,政府也不应用纳税人的钱为公务员廉政作担保。
其次,按照2004年3月国务院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等程序。像江门试水廉政公积金显然从属重大行政决策,但《江门市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并没有征询百姓的意见,这显然有悖于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
再次,江门的“廉政公积金”据说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的“廉政公积金”,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是公务员退休后的保障金,只有退休后才可领取。而江门的“廉政公积金”,“5年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却使得这一制度变了味。
江门实施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制度,这种做法有可取之处,或许也能起到一定作用。因为,如果公务员贪污腐败,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付出经济代价。但是,地方政府财政是公共财产,如果将这部分资金以廉政公积金的形式发放给公务员个人,廉政公积金就异化成了公务员的一种“变相存款”,而且违反了现行的财政纪律和财政制度,更像一种变相福利,而不是一项激励廉洁从政的监督制度。 沈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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