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侵权责任法亮点: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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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侵权责任法亮点: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010年06月30日 08:1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明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昨日,湖北省律协医疗交通事故纠纷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律师付军解析,该部法律首次明确精神赔偿、化解“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医疗损害赔偿等,凸现五大亮点。

  据介绍,《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今年6月,省律师协会专门组织全省600余位律师,举办“2010湖北侵权责任法律论坛”,探讨此部法律。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付军介绍,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一直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从法律规定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而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化解“同命不同价”难题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交通、矿山或环境污染等事故中,引起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可以“同命同价”。

  据了解,此前我国相关的赔偿标准,还是沿用2003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易让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赔偿金相比悬殊,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议。

  出借车辆出事由使用人担责

  7月1日以后,出借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可不负责。

  付军介绍,之前的法律规定,出借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也要负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则明确规定,车辆出借后,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借车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除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外,车主无需赔偿。

  此外,也对盗抢车辆肇事作出明确规定。车辆被盗或被抢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不经家属签字同意,医院也可手术

  2007年11月,一次“拒签事件”曾经轰动全国。当时,患者家属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导致孕妇及胎儿双亡。至今,双方仍各执一词:患者家属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部门表示医院已经尽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这一规定将解决上述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生乱开检查单属违法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生乱开检查单,让患者作不必要的检查属违法。近年来,“看病贵”一直困扰着老百姓。少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创收乱开检查单,迫使患者作不必要的检查,严重损害患者权益。

  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付军说,如何认定违法诊疗,此法未作解释,还应作进一步细化,才具操作性。(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陈亮 实习生刘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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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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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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