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公款出国旅游当以犯罪惩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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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公款出国旅游当以犯罪惩处

2010年07月06日 11:21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6月9日,中纪委作出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解释。该解释结合典型案例,规定了12种具体违纪行为。

  公款出国 (境)旅游浪费了纳税人钱财,败坏了社会风气,中纪委连加制止。这次出台解释,再次加大治理力度,用心良苦。

  不过,所有的违规出国考察、公款出国旅游行为都是作违纪处理,最严重的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些处罚还不足以威慑乐于此道的官员。因为,此种行为能发现的少,而发现后能提交到台面上处理的更少。官员实际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若将公款出国旅游定性为贪污等犯罪行为,那么,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就大得多了,在出国前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实上,官员利用公款违规出国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假公济私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解释》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这些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仅仅纪律处分了事,应当承担贪污罪刑事责任。

  还有,对于违规以公款出国旅游的组织者,《解释》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事实上,组织者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私分给官员、职工出国旅游,理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许多人认为公款出国旅游没有落入私人腰包,就不算是贪污,就不构成犯罪,正如用公款大吃大喝一样。这是一种误解或者故意歪曲,因为公款吃喝也好,公款出国旅游也好,都是将公款为己所用,至于公款用于何处,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官员接受商人的旅游消费,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视为收受了贿赂,构成受贿罪。同样,官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等罪行呢?

  是该用刑法来遏止公款出国旅游了。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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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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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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