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被写入工作报告中,最高法称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月14日《京华时报》)
弱女子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终以防卫过当被免予刑事处罚,前后两项罪名殊异,整个事件大起大落,包括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呼声在内的公众舆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高法将此案写入“白皮书”,既肯定了司法对舆论的回应——“回应了社会关切”,更是对舆论监督司法的肯定。个中意义不同寻常。
邓玉娇案发生和司法程序进行时,有关方面和一些专家不止一次地表示过对舆论“过度关注”的不安甚至反感,指责“舆论干预司法”,甚至担心“舆论胁迫司法”,会导致“舆论审判”。
舆论在此案中构没构成“干预”,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有一个问题则先应搞清楚:司法公正,离开了监督能不能自我实现?如果我们承认,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那么司法权力也不例外。不但不例外,而且应是监督的重点。
诚然,从形式上看我们并不缺少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然而这些机制是不是十分有效,现实中的“司法公正”究竟如何,大家心里都该有数。拿邓玉娇案来说,没有全国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结局不好设想。我不认为这就是对司法的干预,其理由,一是舆论是一种最公开的东西,正因为它公开,所以最不容易掺杂不轨和阴暗的因素,反而会抵制和挤出不轨和阴暗的东西。二是舆论无论多么强大,它都是讲理的;拿这个案子说,舆论既讲了很多法理,也讲了很多情理,更是争论了很多关于社会正义的概念。舆论、民意关注与监督的是司法的合法性;而正因为舆论的高度关注,才是确保司法免受其他权力干预,保证司法独立的有效因素。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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