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工伤事故死亡职工赔偿标准提高具法律效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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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工伤事故死亡职工赔偿标准提高具法律效力

2010年07月23日 20: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23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2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对此,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本《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二是具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办公厅2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解读该《通知》时做出如上表述。

  黄毅表示,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近年来,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明确,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

  黄毅指出,《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黄毅指出,《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通知》规定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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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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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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