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6)——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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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6)

2010年07月26日 19: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

  十一、附则

  (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

  (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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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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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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