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新华网7月26日)
这样的规定,并非“首创”,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近几年,“裸官”现象在“规定”的眼皮底下愈演愈烈,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单纯的申报制度是否存在软肋?
应该看到,和1997年的规定相比,这一次的暂行规定完善了惩戒机制,可谓制度上的进步。但仅有惩戒制度是不够的,问题的根本在于,先有发现,后有惩戒。仅仅只是申报,而不公开,在实践中会不会异化成“多填一张表格”而已?如果发现不了“裸官”,那么,惩戒制度如同无源之水。
我们当然不能说,“裸官”都是贪官,但不可否认的是,“裸官”群体中的贪官数量是很多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要对“裸官”有一个甄别机制。这个甄别机制该如何建立?笔者以为,一是申报材料要公开,二是官员应该接受质询。
实际上,“裸官”最容易给我们留下的疑问是,“裸官”的子女和配偶在国外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从何而来?是合法所得吗?他们获得国外绿卡的过程为何如此顺利?要解答这些疑问,公开申报材料,接受人大等部门乃至网友的质询,是一条必由之路。申报、公开、质询、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组合拳,“裸官”的真面目必然会暴露在众人面前。
如果仅仅只是申报,对于权力的监督也就仅仅止于“内部”,在约束力上是存在欠缺的。有关部门不妨调查一下,1997年的《规定》出台后,到底有多少官员如实申报了?另外,如果公开和质询缺位,那么,有些“裸官”也许并不忌惮于申报,事实上,有些地方的“裸官”原本就众人皆知,如今,再如实填写一张表格,仅仅只是“内部人”知道,又何惧之有?
在约束权力方面,公开和质询永远是上策,而申报,仅仅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一步我们走了13年,是否到了该突破的时候呢?□ 欧木华(咸宁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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